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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犯罪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1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云洁 黄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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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作为国际流行的先进结算方式和现代金融工具的银行卡,已逐渐成为应用最广泛的个人非现金支付工具。然而,银行卡犯罪,尤其银行卡盗刷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可见,我国安全用卡的形势日趋严峻、不容小觑。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肯定了电子证据,为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但是,关于电子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仍在持续,本文拟对电子证据的责任分配进行浅析。

  【关键词】银行卡犯罪;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卡被第三人冒用的情况十分常见。第三人通常难以被逮捕归案,或者被逮捕时已经把款项挥霍一空。此时,应由银行还是持卡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不同的情形:(一)举证责任归于银行

  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理由包括:银行没有有效识别真假卡即支付,违反了合同中的安全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卡号和密码泄漏使得款项被窃取;银行也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恶意或者与他人合伙作案;此外,银行自身的管理存在一些缺陷,如案发前已查到该银行卡存在被复制或者泄露的可能,但没有及时通知储户更改密码或其他措施。(二)举证责任归于持卡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证据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理由有:承认并适用“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法院不能从经验法则推断来确定银行卡系伪造的卡,同时无法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有责任,因而认定持卡人对卡号和密码保管不善,是过错方;而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无法确定盗刷银行卡的原因,所以,只好认定由于持卡人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导致泄漏密码。(三)举证责任分别归于银行与持卡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证据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的理由有:银行无法提供持卡人对卡号、密码的泄露具有过错的证据,也很难证明自身对卡号和密码的泄露不存在过失;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例如自动取款机无法识别真假卡。同理,合法持卡人也很难提供银行对卡号、密码的泄露具有过错的证据,亦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卡号和密码进行了妥善保管。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银行和持卡人举证责任情况,分别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由于个案存在差异,责任承担上即各有不同,有七三分或者五五分等不同形式。二、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建议

  责任承担的分配正义在司法操作中体现为举证责任的规则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能,则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损失。电子银行纠纷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电子证据的取证很难,因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该类纠纷的首要和关键问题。(一)利用真卡盗刷

  通常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原来持卡人并未发现,而现持卡人利用该卡将款项刷走。对于这样的情况,关键是卡的真实性的证明。只要人第三人是利用真卡刷卡,即使原持卡人能提供不是自己刷卡的证据亦无法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银行只需负责举证:第三人持真卡刷卡,合法持卡人保管不善丢失银行卡,银行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完成以上证明责任后,即可认定原合法持卡人存在严重过错障,银行可以免除责任。(二)利用复制卡盗刷

  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并进行复制。他们利用安装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及周围的设备来窃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新卡,进而盗取合法卡上的款项。对于这样的情况,合法持卡人应负责举证:自己所持银行卡是真实的,刷卡不是自己所为,公安机关关于犯罪分子对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做手脚的侦察记录以及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合法持卡人完成以上证明责任后,即可认定该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合法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卡被复制。银行应负责举证:银行已履行了对银行卡安全使用的义务,合法持卡人的银行卡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泄露密码等。合法持卡人应负责举证:自己所持银行卡是真实的,刷卡不是自己所为和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完成双方的证明义务后,银行仍应承担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合法持卡人自身有过错,可以对银行责任适当降低。

  第三人利用复制卡窃取了本卡上的款项,但无法直接查得其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密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银行承担合法持卡人泄露密码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合法持卡人泄露密码,则由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款项被盗走主要归结于银行的自动取款系统未能有效识别卡的真伪。三、结语

  银行卡盗刷纠纷涉及诸多的刑事及民事法律问题,同时也是金融法中重要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适当解决纠纷。然而,防止这类纠纷不仅依赖于合理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意识和共同努力。所以,建立健全银行卡立法,提高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银行卡体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优化用卡的环境,能有效保护持卡人的利益,防止银行卡纠纷。进而建立一个公平和有效率的金融秩序,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李仁真.国际金融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李有星,周洪梅.论网络银行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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