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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燕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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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等等多重归责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类型,并且由此形成相应的构成要件。本文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入手,对其中运用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和研究,对实践中受害人的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特殊侵权行为;过错;

  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特别是归责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一旦发生诸如环境污染、产品瑕疵、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时,运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对受害人的救济便会有所不同。一、推定过错归责原则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定过错责任。①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的推定就成立,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只需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过错,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过错成立。对受害人来说,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来说,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对较小,使之得以救济的可能性更大。但是,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案件类型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不得突破法律的适用范围。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条文中的具体体现:当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存在过错,需要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等也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③

  过错推定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受害人仍负有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只是在证明过错的时候采用推定成立的方式,即把证明过错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话,则无需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反之,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成立。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相对于受害人来说,掌握更多的证据,如果要求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则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将行为的过错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上法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则推定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即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起源于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工业事故频发,造成大量工人或者雇员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受损,权益得不到保障,④以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显不适用这类事故,如果适用,则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弱势地位,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应运而兴。

  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完全剔除过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能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让加害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执行这一原则,需要实行严格的标准,即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产品出现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则可以不考虑消费者的过错,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任何一个或者一起,去寻求利益保护。

  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可以直接认定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无需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里不同于过错推定,即使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可以免责。另外,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考虑到无过错原则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容易成立,为了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一般法律会对责任加以限制。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而且,无过错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下,加害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不可抗力和损害事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等。

  侵权行为法中重要的基础,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主要是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两者同时并存,互为补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和特殊的侵权行为将会不断涌现,掌握好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将会更好地维护受害者在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权益,使受害人更容易得到有效的救济。

  注释:

  ①吴汉东.论特殊行为的侵权责任[J].法学评论,1987.

  ②杨震主编.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0.

  ③王勇.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④张新宝主编.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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