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不仅反映出目前政治、文化、思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而且还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观念缺失、心理缺陷、个体生理等固有的特点及问题。为此全球很多国家都为未成年罪犯给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建立了缓刑制度。但目前我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缓刑制度未独立、立法缺位、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审判非专业等。本文就此研究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罪犯;缓刑;问题;
完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开放,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增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发展中的弊端,集中反映出当代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等存在的问题。这是个人的错误,更是社会的责任。为此世界多数国家建立了缓刑制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可以说未成年罪犯缓刑的实施情况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研究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完善缓刑制度的有效措施。一、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由于未成年罪犯还未成年,其心理、生理还未成熟,因此帮助失足青年回归社会至关重要,而缓刑则是最好的方法之一。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并执行,如联邦德国采取让未成年罪犯社区服务、赔礼道歉、项目训练等措施。但当下我国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存在一定的问题:(一)缓刑制度种类单一
当下我国虽然实行的是缓刑制度,但只规定缓期执行制度,但却未明确规定缓起诉缓刑及缓宣告缓刑制度。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种类明文规定的只有两种:一是普通缓刑。这是使用比较多的一种刑罚制度。二是战时缓刑。这是对战争时期罪犯的一种针对性缓刑制度。而关于未成年罪犯的缓刑制度还未单独设立,因此若未成年人犯罪会背负一辈子的罪名,这会是其一生的痛,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日后再次犯罪。因此要单独建立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制度。(二)缓刑适用标准未明确
当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标准未明文规定。刑法72条第1款中有简单提及:针对被判拘役三年内的有期罪犯,根据罪犯的犯罪严重性及表现,可适当地给予缓刑。2006年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只是将适用情节细化,而其他条件未变化,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标准还是没有相应的标准。(三)缓刑适用审判非专业化
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要以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性、目的、个人成长史等为参考,委托相关社会团体进行详细的调查,若该未成年罪犯符合缓刑要求,则给以缓刑处理。虽然相关法律对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比较详细,但却未规定调查部门。导致相关部门只是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而未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特点,致使人民法院审判中存在不符合事实、不全面等问题。(四)缓刑监管制度还没健全
适用缓刑制度的执行必须建立缓刑监管制度,以达到帮助失足青年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我国缓刑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考察机关的消极性。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当地居民委员会辅助工作。但未成年罪犯所在地基层组织根本不能执行法定职责,原因是无法操作或不愿参与,另外考察机关缺乏专业的考察人员,难以发挥其监察作用。二是刑法中相关考察操作不易。刑法规定:未成年罪犯要服用监督,要上报自己的行动等。上述很多内容对未成年罪犯来说无实质意义,且具体内容不明。考察机关缺少监督依据。(五)当下缓刑制度与刑事政策相悖
我国向来主张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等,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为此应该针对未成年罪犯特点给以宽大处理,采取社会服务等措施代替监禁刑。但当下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罪犯缓刑制度及标准,一般采取的是与成人一样的标准,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挽救。二、完善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的有效措施(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罪犯的适用缓刑只规定了缓刑执行制度,比较单一,影响缓刑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因此要建立健全适用缓刑制度体系,包括缓起诉缓刑及缓宣告缓刑制度等内容。其中,建立缓宣告缓刑可以让未成年人没有前科,充分尊重未成年罪犯,维护其尊严,且对其日后生活、工作等没有多大影响,更重要的是让未成年罪犯可以重新做人,心理负担轻,更有效地帮助其改造。(二)明确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标准
未成年罪犯在心智、生理等上还不够成熟,且我国缓刑政策主张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等方式,为此要把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标准与成年罪犯标准分开来,如可以将缓刑适用标准三年有期徒刑更变为五年有期徒刑。此外,对未成年累犯可以根据情节严重适当的给以缓刑,以给未成年罪犯特殊的司法保护。(三)明确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条件,建立专门的考察机构
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年龄、事后表现、犯罪动机及目的等内容。同时建立专门的考察机构,完善考察制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督,督促适用缓刑制度的落实。三、结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缓刑制度种类单一、缓刑适用标准未明确、缓刑适用审判非专业化、缓刑监管制度还没健全等问题,日后要从上述问题出发,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和完善,充分保护未成年罪犯,并帮助其回归正途。
参考文献:
[1]柴靖静.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问题研究[J].山东审判,2013(04).
[2]孔庆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0.
[3]左坚卫.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人民检察,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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