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己成为网上支付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给社会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却产生了巨额的沉淀资金。然而,我国目前关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或不适应。本文重点论述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并阐述了对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期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用户和银行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法律监管2013年的“双十一”,某交易支付平台又以350.19亿元的交易额证明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中国的成功。蓬勃的发展之下是大量的沉淀资金,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探讨。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目前所知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通过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如信息安全、通信等,作为一个第三方的独立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约从而提供支付服务,建立起的一个“消费者—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网络交易的平台。由于不断有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或转出,转入与转出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长此以往就有一笔额度相对固定的资金一直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这便是沉淀资金。①以某交易支付平台350.19亿元的成交额来算,其日息收入就接近37万元,如果再推长一周,那它的利息收入将有259万元人民币之多!但是这笔休眠资金如何使用,其利息收入如何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不明。按照我国《民法》中有关所有权和保管合同的规定,沉淀资金为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其所有权应属支付者即消费者。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原则,当货款脱离支付者控制到达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支付者便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应定性为存款。这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支付者。但代为短暂保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可以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模式,把短暂的使用权作为相应的报酬。由此看来,针对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而这种不定性使沉淀资金的处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无法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合法地处理资金,让公众明晰资金流向。
其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所谓“沉淀资金利息”即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往往取决于沉淀资金所有权的确定。这样一来,由于沉淀资金本身的定性不明,其产生利息的所有权问题自然也陷入泥沼。
再次,现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造成沉淀资金闲置。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沉淀的资金不能进行再投资,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早期依靠这种监管政策可以防范备付金被挪用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经艾瑞咨询的调查显示,单就支付宝而言平均每天沉淀的资金就超过2亿元人民币!如果该笔巨额资金不得进行再投资,则明显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滞留。所以有必要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入采用更加科学的制度。三、解决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相关问题的建议(一)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②,我国立法已经明显透露出沉淀资金属于客户即支付者的理念。再结合目前我国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现状及流程,笔者认为,沉淀资金属消费者所有的观点已无较多讨论必要,只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二)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
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5条中提到:“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这无疑给了我们一个信号:沉淀资金利息将可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配。
笔者认为,既然沉淀资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理应属于消费者所有。鉴于沉淀资金对第三方支付一方的作用更大,可以在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的前提下,有条件,有保障的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这笔巨额资金。(三)灵活调整,多样化配置沉淀资金
既然现实中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并不现实③,强制将这笔沉淀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又相当于“冻结”一笔巨额资金,降低其利用效率,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推进事先协商,提高沉淀资金利用率。央行可以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适度利用沉淀资金的权利,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支付者进行“事先协商”,提前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和利用等问题达成合意。监管机构对协商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若不能达成合意或是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无权私自动用沉淀资金。这样不仅能够集聚社会闲置资金,优化配置,还可以推动第三方支付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二、适当时机,开发沉淀资金收益融资化,基金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把沉淀资金收益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来进行投资,以更大的收益来回报消费者。比如目前某交易支付平台推出的“余额宝”项目,让消费者直接参与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当然,为了确保安全,可以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总之,要解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相关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从法理逻辑上的推出的结论,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等多个方面的关系。
注释:
①这里我们讨论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沉淀资金是不同的,因此文中所述“沉淀资金”特指“网络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②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③首先这笔利息收入摊到每个消费者头上微不足道,其次单是让支付宝或者支付宝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就可能高得惊人,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参考文献:
[1]许若凡,王海江.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2011(10).
[2]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3).
[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J].南方金融,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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