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
【摘要】公司法人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将公司这个群体性的组织塑造成一个拟制的“人”,相应地赋予其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们知道公司的财产是在注册资本基础上形成的,是公司在这一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营利活动所形成的财产的总和。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具有人格属性,而讨论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必须要从公司的人格属性讲起。
【关键词】法人制度;公司财产;
人格属性众所周知,自然人的人格属性具有整体性、独立性、功能性以及稳定性等特点。对于商主体之一的公司来讲,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人格属性,但毕竟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与自然人人格属性相比较肯定有一定差异。对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加以界定,需要对公司的人格制度做一个简单的概述,正是因为公司财产的人格制度的存在,才使得对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的研究有了前提性的条件。一、公司人格制度与公司财产人格属性之间的关系
各国民法普遍认为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一经设立,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后就取得了独立的人格,因此,也称公司为法律拟制的“人”。当公司拥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以及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之后,就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公司人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公司须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等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存续期间的资本维持制度和最低资本额制度,而且规定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这均表明公司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的基础。公司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要有“人格”,必须要有法定的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而这种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正是公司财产人格属性里面的体现。
其次,公司有自己的意志,并且按其意志行使财产上的权利。这是公司人格制度的特征之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决定处分公司财产,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就是公司意志本身。我们知道公司意志独立于股东意志,公司意志也不是股东意志的简单融合。但公司意志最终依然体现股东意志,融合而成的结果则形成了不同于股东意志的公司意志。因此公司是以自己的意志行使财产权利。而公司财产人格属性的另一表现形式就是公司能够自由地行使财产上的支配权。二、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
公司财产是公司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其成立的前提性条件,是在公司形式这种基础上通过营利活动形成的财产的总和。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货币、财物、权利等在内的积极财产以及包括债务、义务等在内的消极财产;按其性质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股东的出资、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和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及资产收益等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性
人们已经广泛认可利益可以作为人身权的客体,正如人身权客体是人格利益。在公司财产领域,利益能否成为公司财产权的客体?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公司财产是由权利、有体物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构成。由于公司财产范围的多样性,无法将其准确的一一列出,为了使其被视为一个整体,我们将公司财产抽象化为利益。例如厂房机器等设备是现实而直接的物质利益的范畴;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是潜在而间接的物质利益范畴。公司依法享有以上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直接的物质利益;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等本身就属于利益的范畴。因此公司财产抽象化为物质利益,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作为公司财产的客体而存在。(二)独立性
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这一财产所有权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即发生分离,人格也随之独立。在这一点上,作为法人的公司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人格与其财产状况没有关系。公司法人财产最初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应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一旦公司成立,该财产即是公司独立享有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股东通过出资获得的是股权。这种所有权的变化既反映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特征,也反映了股东与公司的内在联系。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由公司支配,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所有,而且除公司解散等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只能转让股权,公司财产的变化不会随着股东的去留而产生影响。《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设立,即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其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公司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人格属性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三)整体性与稳定性
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财产就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存在。公司财产独立性在另一层面体现了其整体性的人格属性。根据公司性质和经营目标,将公司出资财产集合起来,形成特定的生产力要素的公司内部结构,依公司的统一意志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使之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基于公司财产的整体性,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形成统一的意志,从而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统一支配公司财产。
为了防范商业欺诈、稳定市场秩序,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资本规定为法定资本制,要求奉行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三原则,强调公司注册资本和运营资本自始真实可靠。但由于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的存在,以及注册资本审查机制不够严密,常常会导致出现出资不足或者不到位的情形。因此当今各国都禁止这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这是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一旦出资不实,公司法人人格就自始不完整,而公司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总而言之,公司财产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存在,具有利益性、独立性以及整体性与稳定性等人格属性。
参考文献:
[1]李东方.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田洪昌.论公司资本的法律特征[J].社科纵横,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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