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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扶养协议适用的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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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秩序稳定,不利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目前传统继承扶养理念还停留在解决法定亲属间老弱病残的基本物质需要,而对被扶养人的生活扶助、精神慰藉、扶养方式和法律救济途径仍缺乏统一认识。因此本文从扶养协议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扶养协议的法理基础、法律效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对扶养协议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待社会和谐稳定,老有所养,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扶养协议;法定扶养;意定扶养;契约继承;协议效力

  一、扶养的概念界定(一)关于扶养法律概念的不同观点

  中国法学界学者们对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概念众说纷纭,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点:

  史尚宽教授认为,“扶养,谓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者,本于身份关系,对于无力生活者,应予以扶助维持。有扶养义务者,称为扶养义务人,有受扶养之权力者,称为扶养权利人。”[1-2]

  王利明教授认为,“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以及受害人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实际长期扶养的人。”[3]

  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并非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4]

  王泽鉴教授认为,明确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作为法定之债。[5]

  上述学者观点都体现了对扶养的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我国多数学者将扶养限于亲属法的范畴,认为扶养请求权为法定之债。笔者在此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1.依法规定的强制性的扶养,多适用于法定亲属间的扶养。在此应区分扶养与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而夫妻、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的扶养。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而意定扶养又分为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协议扶养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是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基于协议的约定对遗赠人有扶养的义务,有别于亲属法上的扶养。二、扶养的范围界定

  扶养的范围,包括扶养的主体范围,扶养的客体范围,扶养的内容范围。(一)扶养的主体范围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扶养主体范围限定在特定亲属关系,笔者认为是一种狭隘的限定。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制度,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中,仅将此种保障和帮助限定于法定亲属中难以实现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如需要被救济一方的亲属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需要被救济的一方没有亲属等情况时,仅仅将扶养关系限定于亲属之间显然难以实现该制度社会保障性的目的。笔者认为扶养人的范围当然还包括非亲属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人,以及法人、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二)扶养的客体范围

  一般民事扶养的分类,以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将扶养分为法定扶养和意定扶养。意定扶养又分为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三)扶养的内容范围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扶养的内容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安慰和关心,笔者认为值得讨论。从过去的立法目的看,扶养主要为那些不能维持生活的人提供物质上的基本救济,以维持社会救济,不包括精神或劳务上的救济措施。但笔者认为扶养的救济不仅包括金钱给养,有生活费、教育费、培训费、医疗费、丧葬费和侵权损害赔偿等;也还包括将被扶养人接入家中扶养和一定方式的提供劳务来履行扶养义务。三、扶养协议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效力(一)扶养协议的法理基础

  扶养协议是民法中扶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扶养协议应当不仅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不涉及创设身份权益,而是涉及财产,是为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基于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引起扶养法律关系的变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包含了浓重的道德色彩,涉及人身继承,这是设立扶养协议制度的目的、性质、特点和法理基础。(二)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同于其他民事合同。有一点不同于遗嘱,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可以占有、使用协议中列明的财产,但不能处分。因一方违约而使得协议解除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遗赠的权利,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扶养人无需偿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或者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当返还扶养人支出的扶养费用。四、扶养协议的作用和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目前基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扶养协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对于扶养和抚养的区别,协议扶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界定仍然模糊不清,造成了扶养协议在实践中的困难和众多纠纷,笔者基于此进行探讨,提出观点和建议,以期弥补了我国继承制度的不足,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能更好的实现,也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平,李淑云,沈得芳.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J].国际金融研究,2010(9):71.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1.

  [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7.

  [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33-334.

  [5]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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