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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在“中部崛起”过程中的助推作用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2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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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部崛起”战略首次提出于2004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构想。在这个过程中,为促成中部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法治建设大有可为,既包括破除垄断、促进良性竞争,也包括综合协调法律制度、打击假冒伪劣的生产销售,从而推进市场的公平有序。

  【关键词】中部崛起;法律;

  商品经济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其目的在于促使中部六省的主流文化类型由农耕文化转变为商业文化,或加强商业文化氛围。仅仅强调商业文化,易陷入形而上的思辨。事实上,商业文化必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来。

  为了促使中部六省的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法律在该领域拥有充足的发挥空间。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中部六省发展商品经济提供平等和自由的基石,确保商品经济的有序发展,早日实现文化类型的转变。一、中部崛起的既有对策

  在中部崛起战略出台后,中部六省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划部署和理论研究。根据既有文献资料,我们可以将已有的对策概括为:一,稳固第一产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生产。“民以食为天”,我国有耕地红线的规定,粮食生产关乎国计民生,农业生产坚决不能放松。二,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分布。提升第二产业比重,同时促使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三,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尤其是合理安排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四,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视科技创新。立足中部地区现有的农业、资源、交通、人力等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升级,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五,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措施鼓励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中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中部地区硬件设施环境,提高中部地区的引资竞争力;国家在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中部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六,注重和提升中部崛起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人才、生产能力的优势,鼓励跨国公司在中部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

  除了上述的六个主要方面,其他对策还有很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论述较少。而在商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大有可为空间。二、法律制度助推市场公平

  为实现中部商业文化的较快转型,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保证其平等的市场地位,则显得极其重要。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维持市场公平,保持有序发展,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破除垄断,促进良性竞争

  在中部崛起过程中,各省份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在此过程中将涌现出大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经营者的实力也必然不同。中部崛起要产生“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效果,则需要将六省份连为一体,发挥规模效应。基于此,就必须确保整个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

  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必须依法规制垄断行为,消除垄断的存在。经统计,在现实中经常由法律规制的是这两种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强调中部崛起过程中的法律功能,旨在消除中部地区发生的垄断以及垄断效果波及中部的行为出现。这些行为都会阻碍中部地域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市场的协调统一,因此值得强调和重视。(二)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

  若能够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综合功用,则将有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成市场公平。具体而言:

  第一,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作为打击假冒商品的有力武器。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使主体是广大消费者;《商标法》中有关规定则部分依赖于经营者、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行使,部分依赖于执法机关的监管;但更多的是《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其多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由此也可以看到,法律在本质上具有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鲜明特色。

  第二,在综合治理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调动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一般地,我们将消费者维权较少发生归结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实则不然。任何法律诉讼都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背后,隐藏着起诉者对利益得失的考量。

  第三,法律制度之间要发挥紧凑配合的效果,以实现“相扶而成治”。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有序竞争的两部重要法律,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其保护目的相同、逻辑相关联、内容有共通,在现实运行中,往往不可分离。

  第四,行政执法的过程须规范化、程序化,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假冒伪劣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公平处理,不能差别对待。差别对待违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的预兆。

  第五,生产加工行业尤其是攸关民生的领域,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该行业内的生产者具有相应资质。“中部崛起”追求较快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的跨越,但社会矛盾和民生也是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领域。食品加工、婴幼儿产品生产等可谓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应杰.关于中部崛起的思考[A].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编.聚焦中部崛起:2005中部崛起战略论坛文集[C].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105.

  [2]张梅颖.遵循科学规律,构建和谐中部[A].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编.聚焦中部崛起:2005中部崛起:2005中部崛起战略论坛文集[C].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序言一.

  [3]刘俊海.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构建[J].中国法律,20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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