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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4 17:2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任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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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商法是社会生活中一部比较规范的法律,也是体现社会本质规律与要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诚信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以一部完善的法律规制商业行为,对应用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本研究着力探讨我国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不足之处,以便于以民商法完善社会诚实信用体制的有效手段,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完善措施;原则;

  法律从新中国开始,我国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我国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在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变化。我国数次修改、更正宪法,使得我国法律制度不断朝着完善方向迈进。即便如此,我国的法律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不法行为的屡禁不止,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一、民商法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民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部基础性法律。从法律制度来讲,他涵盖了民法和商法的相关内容,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外部本质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民商法的核心条款。我国法律政策体制和条文受历史和时代影响,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亟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改善。

  以民法和商法为主线的民商法,对我国公民的财产、人身、商事活动等都有成文的规定。民商法从理论上来讲,对民法成文法规和商法商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的研究,但是学科定位上,还匮乏具体的关系界定。

  民商法的立法原则同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都奉行法制、民主、公平三原则。其中公平原则中的“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立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人民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二、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及其存在的不足

  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原本是充当指导原则存在的。在日益发展完善中,逐渐被纳入民商法的范畴之中。在民商法领域,应用于经济生活。它是实现经济互惠公平交往的必要前提,也是合同缔约之中双方履约的条文说辞。它是规范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关系的反映,也是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标杆。从功能来讲,它具备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指标。

  以物权法为例,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群众知晓权以及相邻权以及善意取得权在一系列原则之中深刻的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债权法中,对合同变更和过错侵权原则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体现较为明显的,就是合同法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最终实现的是利益平衡且不能随意撤销的特点。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之处:首要不足——边界不明,这是理论界研究中最有争议的地方。除了对民商法立法原则和条款的禁锢外,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合适的规定,相关合理应用是隔空挠腮。

  我国民商法的覆盖领域过宽,尽管明确规定将该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来加以贯彻实施,但是具体应用起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足迹并不能觅到。我国的信用体制建设缺乏一个具体的法律保障体制来保驾护航。

  在实际的民商法体系中,与其他立法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实际地位并没有与其首要条款相称,实际都是置于其他原则之后的法制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三、民商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一)满足诚实信用使用原则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是为了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之处,实现审判公正。但是任意使用,只会背离负率虚无主义的现实,从而与法律价值目标背离。在使用时考虑“隐性违法”

  条件,对其客观标准实施规制,在个案处理上,奉行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目标,符合社会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二)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和界定

  以法律概念的改变,对相关立法文件实施管控,不但可以让民众通晓法律和司法概念,还能完善他们法律研究评价水平,完善其内涵和概念混乱的局面,可明晰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在民事和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三)完善《民法典》法典

  以一整套完善的法典,对市场经济和公民生活进行约束,不但为实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便利,同时在体系调整上也更加明显。将法典作为民众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民众通读,可以明确他们价值取向、社会理念与法律精神等,在《民法典》的总则中加入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其原则放在第一序位。用具体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让民事活动能有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行动。(四)落实诚信体系,完善执行力度

  我国近年来工商局打假环节,层层揭露诸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假农药、地沟油等不良事件,都在直接程度上显示了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诚信体系的建设,不能是单纯停留在现实场景中的空架子,而应是在具体的执行当中,以执法力度来实施管控。(五)完善的政府监督

  政府要强化信用立法引导、监督机构,明确监督主体,以信用公开透明,完善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最终以政府监督效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四、结语

  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实施,信用问题层出不穷,有效的信用市场必须稳定在合适范围之内。以加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营建信用体系,发挥功能提供了先决条件。具体措施满足诚实信用使用原则问题,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和界定,完善《民法典》法典,落实诚信体系、完善执行力度,完善政府监督等方式,实现民商法诚实信用体系完善建设。

  参考文献:

  [1]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

  [2]冯宏梅.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路径[J].金田,2013(1).

  [3]张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J].时代经贸,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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