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
摘要:随着“营改增”在全国全面的展开,曾经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大势已去”,一旦“营改增”的收入回归共享税种,将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这个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个问题,笔者考虑先将国内消费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然后改革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等,以此作为辅助税种来完善地方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
一、地方主体税种含义及其特征
地方主体税种是指某类或者某几类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较大份额(一般占30%以上)的税种,构成地方收入的主体,税源广,税基宽,易于征管,在地方税制中能发挥主导作用,且能发挥财政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
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
1、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税基厚,收入充足;税源广,征税范围广,再加上税收规模具有增长潜力,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充裕和稳定。
2、税基稳定且具有地域优势。税基稳定,征税可防止税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即防止税基由税收负担高的地方流动到税收负担低的地方,导致各地方税收差异。税基具有地域优势,一方面地方掌握税种的信息全面,方便征管,征税成本低,能提高征税效率。另一方面,选择的税种对地方经济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调节作用,能够发挥因地制宜的作用。
3、符合受益性原则。受益原则是指某税种的征税对象的受益程度与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有关,即某税种的税收负担重代表公共服务质量好,反之,亦然。
二、以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探究分析
随着近几年经济地飞速发展,人们购买力的提高,消费税的税源逐渐宽厚,且具有较强的增长能力;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时,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出台,到现在我国消费税已经开征了20年,对其应税项目信息的把握和征税的技术都已比较成熟,征税效率也有所提高;消费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经济上能发挥直接地调节功能,特别是对于消费地调节,《决定》强调消费税调整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会使得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更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由表1可以看出,近五年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税收入规模不断加大,在2010年就已经赶超划归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国内消费税(进出口消费税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港口城市,划归地方,会加大地方税收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以下所讲的消费税是指国内消费税。)划归地方所有,国内消费税是仅次于营业税,税源相当可观。而且,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调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会使税基更加厚实,税源也更加广阔。由表2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内消费税在总额是营业税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而且其增长速度飞快,特别是2008年至2010年,国内消费税增长幅度远远超过营业税的增长幅度。消费税虽然在总量上不及营业税,但是增长潜力上还是有可能赶超营业税的。综上所述,消费税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的特质。
我国消费税虽然是流转税的一种,具有流动性,但是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到消费环节,税源会进一步公平和稳定。在生产环节,税源的分布往往不均,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也就是在哪消费就在哪纳税,这样税源就均匀了,这能有效防止消费品的流动性。并且消费税已在我国开征20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成熟的税种,对消费税应税项目信息和征税技术的把握都已比较完善,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可减少地方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而且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可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刺激地方找寻税源,根据地域的差异将一些代表身份炫耀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逐步纳入地方消费税征税范围中来,进一步提高调解消费趋向的作用。
消费税对于经济调解作用明显。根据《决定》的指示,消费税纳税的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一方面可使政府与消费品企业关系减弱,有效的防止地方政府为挖掘税源而对消费品企业不合理的管理,促进我国消费品产业的发展,发挥消费税对产业的经济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更加偏重于引导消费,引导消费者减少对高档品、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的消费,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消费调节功能。
三、地方辅助税种的探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税负较低,而且征税范围窄,没能很好的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加快资源税的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能抑制地方对资源的过渡开采。而且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外其他本就归属地方,地方对其信息把握和征管技术比较成熟,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增加保护环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地方政府积极规范征税。政府对当地环境状况的信息把握更加准确,方便地方征收,并且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可及时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达到因地制宜的效果,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的受益性原则,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
四、完善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议
随着贫富差距不断的拉大、资源大量的开采和浪费、环境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社会公平,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已经被提上日程。笔者认为,构建以消费税为主体,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为两翼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非常必要,而且面对“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紧急情况,这种形式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能以最快的时间填补地方主体税种的空缺。(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2.阜阳市阜南县城关中心学校)
参考文献:
[1]李铁.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文献述评[J].理论探讨,2011(6).
[2]赖勤学.可否将消费税改造成地方主体税种[J].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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