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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0 20:1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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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网络言论不再仅仅是一种虚拟空间的存在,而是越来越多地对现实生活产生了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刑法视野下平衡言论犯罪惩治与言论自由保护,从而合理的确定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对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而刑事立法有待紧跟时代步伐,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应有所不为有所为是实现二者平衡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李彦峰,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80-02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越来越多地在人们生活中承担起重要作用。网络已不仅仅作为之前所认为的信息传播平台而存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具。各种论坛、博客、微信等聊天工具,已成为网络言论的主要集散地。这给我国言论自由保护和管理带来了新问题,网络言论自由与造谣诽谤如何区分界定?刑法规制到何种程度?这都是我们当前在网络言论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言论自由历来是宪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在自由的民主政体中,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自由和自我实现,而且也是社会民主进程的保证。”英国在光荣革命后的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中规定:“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其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之外的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欧洲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宣言》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宗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我们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逐步沉淀下来的人类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这一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今时代已经超越了各国意识形态分歧,成为全世界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宪法原则,因此,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一项重要使命。

  二、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状况

  当前网络环境下QQ、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上的言论不再是单纯的链条式传播而成为了聚变裂变反应式传播,而且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不再是简单的虚拟平台,它与现实平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进一步消蚀着网络言论与行为的虚拟性,轻点鼠标的网络行为,可以引发现实社会的重大反应,越来越多的网络言论与行为对现实平台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网络言论与行为对于社会现实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一些反映社会问题的不良事件,“表哥”、“房姐”等,经过网络曝光,才引起社会注意,使不良现象得以消除,违法犯罪得以追究;不少组织与机构开始重视网络意见,开通网上便民服务并专设网上沟通平台,实现了民众对于国家社会管理的最广泛参与。另一方面,网络言论与行为对社会现实也产生了消极影响。如网络环境下不乏匿名言论,为网络造谣、传谣提供了方便,网络诽谤,人肉搜索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网络上一句无足轻重的谣言将可能造成现实社会中一个生命的结束,也可能造成数千万数亿的经济损失。“山东三千多人感染H7N9病毒”“艾滋病人用毒针扎人”等谣言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各种论坛、博客、微信等聊天工具,已成为匿名言论及网络谣言的主要集散地。

  三、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刑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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