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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的成因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1 19:2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冯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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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分析实证主义对于对于今天的理论研究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法学领域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运用。关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本文从欧洲政治环境、殖民地扩张的客观需要、自然科学领域成熟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成文化运动提供的研究对象等方面对这一流派进行了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的考察,发现历史中那些恒定但却历久常新的理念,为当代的思考与实践提供参照。

  关键词 实证主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法学理论

  作者简介:冯世才,山西大学2011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0-02

  在实证主义日益盛行的今天,关于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可是我们在运用实证分析的时候,是否能够真实地还原这种方法论,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究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历史原貌是什么样子,又是什么因素促使这个持续至今的法学派的产生,笔者通过追根溯源,对这个问题做粗浅的分析。

  一、从实证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界定

  实证一词在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中被解释为“实在”、“有用”、“确定”、“精确”、“有机”、“相对”等含义,与空想、无用、虚构或抽象、错误或模糊、消极、绝对等相对。其实,运用到在法学领域内的也就是“实在”和“有用”这组概念能使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便于认识客观事物,分析现象范围内的知识,不问该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不问现象背后的本质是什么。

  关于实证主义的解释,《辞海》中记载:实证主义,近代资产阶级哲学派别之一,认为认识的对象只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科学只是主观经验的描写,事物本质是不可能认识的。通俗地来说,就是只问是什么,不问为什么。奥古斯特·孔德被认为是现代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人。他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划分为三大阶段。根据孔德的分类,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的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助于终极的原则和理念;而这种原则和理念被认为是存在于时候表象的背后,而且还被认为是构成了人类进化的真正驱动力;第三个阶段,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否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因为这些理论建构超出了事物的物理表现,并且都是以这样一种设定为出发点的,即应当到那些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事实的背后去探寻无形的力量和终极的原因。

  19世纪下半叶起,实证主义开始渗透到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实证主义法学,又称为法律实证主义,它大体上和实证主义理论一样都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法律实证主义者还坚持要把实在法与伦理规范和社会政策严格区分开来,并倾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性,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实证主义法学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多个形式或分支,包括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通过运用这种方法,分析实证主义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学科。

  二、成因分析

  (一)政治环境稳定与变革

  战争是欧洲19世纪的序幕。1815年,滑铁卢一役,拿破仑最终被英国、普鲁士、俄国和奥地利组成的联军打败,随后维也纳会议产生了一个总决议,该决议确立了欧洲事务的平衡,这种平衡约持续了一个世纪,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因此,相对历史和未来时代而言,19世纪是一个相对平静的世纪。谈到欧洲国际关系,尽管维也纳决议开创了相对稳定的局面,但19世纪仍然在发生着政治巨变。公众对改革拥有着热切的盼望以及一些国家的人民对民族独立的向往,在“革命之年”的1848年,所有欧洲政权几乎都被推翻了,旧有秩序迅速卷土重来,法国除外。无论如何,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是19世纪的主要力量,受其影响,政治改革所向披靡,使得当时的政治家的目光着眼于当下的时事形势,上层的务实精神也急需要一套能够使得改革迅速起色的法律制度,而实证主义法学针对法律表象本身,不深究法律的本质以及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为政治家的鼓噪提供了现实有力的武器。

  (二)自然科学的成就

  19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领域有了三大发现,即进化论,细胞学说和能量守恒定律,进化论使得人们对生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有了新的认识,细胞学说则强化了人们对单个元素、原子、粒子等微量单位的认识,使得人们形成了思维惯式,事物的认识首先会从其单位入手来纵观其整体以及部分之间的关系,恩格斯曾说过:“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表明我们能够依靠经验和自然科学本身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的清晰画面”,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证主义奠定了基础。自然科学的成就对人们产生了一种强大的诱惑,把自然科学所运用的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会不会成功?即将这种仔细观察经验事实与感觉材料、对单一元素的分析促进整体的研究的方法嫁接于社会科学学科项目,完成了这种跨学科的方法移植,因此,人们在当时期望,在社会科学中运用相同的方法也能具有极高的成效和价值。

  (三)法的成文化运动

  在法律领域,启蒙运动最著名的成就是《法国民法典》,从18世纪末着手起草,于1804年生效。法国民法典赢得了世界的名声,对其后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前西班牙殖民地帝国内的各国的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进而言之,形塑《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和历史情境对20世纪的主流法律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此即“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认为至关重要且唯一真实的法律形式是立法(positivism[实证主义]的词源正是iuspositium[制定法])。

  法国立法者的主导思想是,排除司法的不确定性及专断性,为此目的,他们希望尽可能的减少不被他们信任的法官的解释和创造功能。他们希望法官不过是智能机器,应用着一套清晰而稳定的规则,因此这套规则应形成一张完整、光滑而无缝的网,一个能自动解决任何问题的尺度。这一部旨在成为法官之唯一指引的法律,其颁布就足以构成其效力的许可证,而法官和公民对超越法典的或法典以外的价值都无权审视。另外,在学术界,法典也对理论反思和历史研究构成了阻碍,因外他们可能动摇或剥夺这一“按照逻辑顺序规划好得、规范有机体”的效力。在法国出现了所谓的“诠释学派”,这一代法学教授认为自己的唯一职责在于,按照立法者采纳的体例,逐条注释法典。一位代表人物的一句名言可以概括该“学派”的精神:“我对‘民法’一无所知;我教的是《拿破仑法典》。”不难看出,体现在法典中的、立法者的意志是最重要,高级法的价值无枝可栖。

  在英国,尽管杰里米·边沁用一生的时间去努力,但英国还是没有进行法典化,或出现能彰显实证主义精神的任何外部发展。然而,边沁关于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表述被他年轻的门生约翰·奥斯丁承继了下来,并使之体系化。奥斯丁是新近成立的伦敦大学的教授,他就这一主题所作的讲座,于1832年以“法理学范围之确定”为题出版,此书远远算不上里程碑式的著作,却在20世纪成为英国,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的主流理论。奥斯丁一开始就在演讲集中写道“法理学问题是实定法的问题;实定法,是法律绝对而严格的名称;或者,是政治上位者为下位者设定的法律……法律,就其最为一般和全面的字面意义而言,是有权力的人对他人形诸文字的指引。”

  (四)殖民地的扩张

  19世纪最具革命性的发明是蒸汽动力机车;从1840年到1870年,在一代人的时间里,欧洲从无到有,建立起不可思议的捷运体系,为经济、政治和私人生活领域打开了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几乎与交通的改善同等重要的是电报的发明,以及电话在19世纪最后四分之一时期的出现。国际自由贸易是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意识形态的核心信念,它从交通、交流方面的进步中获益匪浅。国际自由贸易倾向于形成劳动分工,并在最适合的领域进行不同生产形式的集中,于是降低了商品的价格。欧洲企业现在开始低价进口基本食品和工业原材料,而且19世纪的发明和进步为其产品开辟了邻国和海外的广大市场。英国对印度的殖民从一个纯粹的商业公司扩展到一个帝国。英国在宪政意义上重组了人口稀少的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并建立了英国的自治领地南非联邦。埃及、苏丹和东西非的其他地区也逐渐成为英国的殖民地。欲建立成功的殖民地,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经济,需要政治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以便更好地统治殖民地。于是,法律命令说者这种认为法律本质为强制性、尊重主权者的学说便在实践的需要中成为了资产阶级寻求的最佳统治方案。

  总之,政治环境稳定与变革构成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外部环境前提,其次,自然科学的成就又促使人们竭力地将其方法嫁接与社会科学领域,形塑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再次,法的成文化使得实践和理论中人们审视于实在法及其体例规则,而不再是超越法典以外的价值,将法的研究对象框定在实在法,最后,工业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欧洲各国的殖民地得到进一步的扩张,尤其是英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横空出世提供了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3]约翰,莫里斯.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

  [4]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中国法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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