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2)
(三)内容不够完善
第一,未对出口补贴的禁止作出规定。纵观美国、欧盟的反补贴立法进程,以及他们对我国提起如此之多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几乎败多胜少。我们会发现我国的《反补贴条例》没有对我国违反补贴规定的限制制定相应的条文,仅仅是单方面的限制别国补贴对我国造成危害的限制,没有注意到我国在世界贸易中出口大国的地位,别国也更容易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第二,未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作出规定。《反补贴条例》只规定了货物贸易方面,却未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作规定。外国企业在向我国提供的服务时,如果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公共机构对向我国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供补贴,其低廉的价格往往会对我国提供同类服务的国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还应该对服务贸易的反补贴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
四、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我国补贴政策完善补贴立法
补贴为发展一国经济所必需,也并非为国际社会完全禁止。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经近20多年的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去调整。
1.加紧调整产业补贴政策。随着外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案件越来越多,反补贴调查不仅仅是关系到我国企业的出口,也关系到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主要是通过财政扶持提供政策性补贴。因此,要淡化政府在补贴中的作用,减少企业依赖性,加快调整补贴政策,逐步取消各种不符合国际规则的补贴,合理把握可诉性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2.取消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为《SCM协议》所命令禁止,我国虽然在1991年、1992年分别取消了出口补贴和已公布的1751项进口替代清单。但是实践和立法中仍然存在,尤其是存在于地方各级政府为吸引投资而出台的各种条例、规章等。因此,要抓紧时间对现行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改,取消禁止性补贴。
(二)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能够提高反补贴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高反补贴法的位阶,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他部门规章也以要此为根据进行相应修改,使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更加统一和完善。
2.修改和具体补贴专向性规定。对补贴的专向性的判断关系着一国是否可以对进口国采取《SCM协议》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以及采取其他手段来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条件。这种补贴如果滥用将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秩序混乱,不公平的问题,因此要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对补贴的专向性规定形同虚设,对现实中出现的那些看似是专向性的补贴而实际不是的并没有规定和预防措施,给一些企业和产业提供了可趁之机。应该在我国反补贴立法中对补贴的专向性加以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手段,增加可操作性和预防性。
(三)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采取反补贴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最多的国家,反补贴调查经验丰富。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反补贴法关于补贴认定中补贴存在和损害部分的规定,把美国反补贴的相关法律研究透彻加以借鉴的同时,利用美国的国内法保护我国相关企业。欧盟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往来对象,也逐渐加大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我们也应该积极借鉴欧盟关于反补贴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等。例如,应借鉴欧盟的成功做法,由权威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提高反补贴法的位阶,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借鉴欧盟反补贴法的精细规定,提高我国反补贴法的实际操作性。同时,要根据我国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政府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科技水平较低等现实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实践,制定和完善适应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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