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现状之调查(2)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中以后应该会逐步增加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也将随着单行法的大量修改和司法实践的一步步探索而逐步完善。
(二)民间力量
目前,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主体有了部分规定,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针对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这一背景下,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究竟会如何界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就变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而损害公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三审稿中又明确限定了公益组织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其次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最后还要是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据了解,知名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内部人员曾说过,自然之友于1993年成立的,但是直到2010年才成为了一个合法组织。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来就相对较少,据调查表明,实际上也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这四家组织,曾经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过公益诉讼。
(三)公益律师
在湖北省,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新鲜的概念, “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我却走了十二年,每一个眼神都是一个沉重的托付,每一个案子都是一道难关,头痛时连一个小小的托付都实现不了……”大多数人正是通过这一熟悉的广告词才真正意识到公益律师的存在。对于公益诉讼来说,律师的存在不仅仅意味着官司的输赢,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肩上也担负着大多数生命的期待和社会的良心。在这次调研中,笔者曾参观一些公益律师的办公间,被眼前的一幕幕画面震撼了,狭小的工作间里,四面都是书,环境不得不说比较恶劣,但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公益律师仍旧一丝不苟,正在为即将开庭的案子而努力。公益律师在推动公益诉讼发展和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推动公益诉讼一步一步走向胜利的重要力量。
四、湖北省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湖北省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随着调研的深入,笔者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我国当前的公益法律事业走得很艰难,虽然说湖北省的公益诉讼在近十年来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它也脱不开全国公益诉讼的大趋势,慢慢地走到了瓶颈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维权者们而言,维权之路似乎越来越难走,越来越窄了,导致这种情况的可能是公益诉讼发生得过于频繁,也可能是法律留给它的空间过于窄小……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公益诉讼的发展。
首先,公益组织的设立缺乏法律程序的规范,缺乏立法的保障。即便是已经设立的公益组织,目前也面临极资金匮乏的问题。虽然目前公益组织层出不穷,但是没有立法上的支持,也难以成事。
其次,公益律师身份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众所周知,公益律师有三难:律师自身生存难;行政机关制约多;获得当事人理解难。这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公益律师的身份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样一来,就导致公益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三方的不接受、不认可、不理解。
最后,公益诉讼的发展亟需社会支持。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而不仅仅只是追求个案的妥协和胜利,但是这个目的的实现又必须要通过一个个案件来推进。这个社会的确是需要英雄,需要有人敢于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但是要寻找这些人,寻找这样典型的公益诉讼,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问题。如果只是单凭公益律师的一己之力,没有受害人的勇敢直面,没有社会力量的支持,这也是完全无用的。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部分建议
1.完善立法,虽然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并没有对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详尽的规定,这种相对模糊的状态就成了当前公益诉讼最大的障碍之一。所以,要解决上述提到的社会组织的问题,首先就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给予它们立法支持,使其享有法律地位,并规范这些组织的设立,工作程序等等。
2.制度层面,应该明确公益律师的门槛,明确界定公益案件范围,制定相应的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并形成一定的体系。
3.注重公益律师的培养。一方面要注意公益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不可否认,当前很多律师都是出于对声望的追求而非对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进行公益诉讼,只有加强这方面的培养,才能让公益律师真正地自发地为公益而战。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公益律师地域分布不均的问题。湖北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公益律师的分布也不均衡,这种司法资源不均的情况会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这里笔者建议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更应该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詹建红.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J].河北法学,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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