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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及启示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5:5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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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专利联营对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我国快速发展的专利贸易市场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防止其对市场经济产生消极作用。美国、欧盟属于发达国家,在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对完善我国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专利联营 反垄断规制 启示

  专利联营在我国出现也是在近几年来的事情,相关理论研究及案例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技术的日益增多,专利联营也渐次出现,因此,考察发达国家美国及欧盟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演变进程对我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

  美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

  总的来说,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在美国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专利联营萌生并自由发展,政策肯定和鼓励

  专利联营的发源地就在美国。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为了运用大量新型工业技术以带动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美国进入大规模工业化的时期。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经济集中程度进一步深化,垄断企业开始形成并逐渐占据了国家经济生活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实现技术性商品规模化生产的相关专利在权属上一般呈现分散趋势,为尽量减少该趋势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专利联营产生了。专利联营正是企业的一种制度性战略选择。在注重专利权人权利保护的思想影响下,政府对专利联营持肯定态度,甚至专利联营权利滥用和扩张的行为也得到了默认肯定。在半个多世纪中,美国政府及司法部门普遍视专利联营为一种新型的产业组织而没有太多的干预。虽19世纪末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以遏制行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但联邦法院认为专利联营只是专利权的集合,是合法行为,理应获得反垄断豁免权。

  (二)国家法律政策严厉管制,专利联营进入衰落期

  随着各产业领域内专利技术的集中不断扩大,专利联营的性质也逐渐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互补性组织演变成为行业技术垄断的工具,其权利滥用的负面作用也日渐凸显。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限制市场竞争、阻碍科技进步以及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美国社会各界要求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191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标准卫生设备制造公司诉美国一案中以一个卫生设备专利涉嫌行业垄断为由,判决标准卫生设备制造公司败诉并强制解散。此后,关于专利联营的诉讼开始增加。1945年的哈特一福特大企业诉联邦政府一案是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的一个转折点,哈特一福特大企业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专利联营,该案中的联营组织控制了全美94%的玻璃器具市场,将价格维持在不合理的高位,联邦最高法院也强制解散了该专利联营。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在判决意见中宣称:“在美国的整个经济历史和在所有的产业领域,像(本案)这种联营实施的极权统治真是闻所未闻”。这一严厉的判决标志着联邦法院对专利联营的“不宽容时代”。而在此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中,美国政府开始了对专利联营的严厉管制时期。

  为了防止高端技术流失海外,美国政府也开始关注有外国企业参与的专利联营,特别那些竞争性对手的进入企图。例如,由于战争威胁的加剧,美国政府利用反垄断审查手段严格限制有德国企业参与专利联营组织。经过对专利联营的严厉管制,美国各产业领域内的专利联营在规模上和数量上都大大衰退,虽然这有效遏制了专利联营的垄断行为,但同时也抹杀了专利联营在消除专利壁垒、促进技术创新以及在有效竞争方面的优势。而这一时期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也尚未建立,对专利联营的性质认识比较片面和粗糙。

  (三)建立合法审查机制,专利联营再度活跃

  专利联营具有促进市场竞争效应的积极作用,权利滥用时才会限制市场竞争。而美国政府对专利联营不加区分的严厉管制,导致国民经济增长放缓。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缓慢,联邦政府出现巨额贸易赤字,国内大幅度减少对专利研发的投资总额,在此背景下,以往严厉的反垄断规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被认为忽视了专利联营的促进竞争效应, 采取了“过于强硬的误导性立场”。

  此后,美国政府意图以高科技产业控制世界市场,对专利联营的管控逐渐宽松。1995年,美国司法部在《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中明确承认“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一般可能具有促进竞争效应”。1997年,MPEG-2专利联营获得司法部的正式肯定,自此以后,专利联营开始快速复苏和发展(张波,2006)。专利联营的再度活跃为美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避免重蹈覆辙,防止专利联营垄断权利滥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联合发布了《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对专利联营行为界定的标准,并明确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政策主张及对专利许可协议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指导性原则。

  2007年,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指南》的基础上又联合发布了《反托拉斯执法和知识产权:促进竞争和创新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再次明确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运用“合理性”审查原则对各种限制性行为进行分析,把其对市场竞争效应的影响作为重点。自此以后,《指南》和《报告》共同成为美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审查专利联营许可协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社会各界对专利联营的存在还有争议,但普遍已经达成承认专利联营具有促进市场竞争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双重效应,需要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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