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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30 16:1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曹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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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针对在网络复杂环境下,基于国内外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对于在网络中的商标侵权类型进行了简要划分,并提出了初步对策。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域名;搜索;广告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和观念带来冲击。对商标制度来说,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导致了网络背景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大量涌现。网络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网站元标签、域名、链接式广告等方面。

  一、网站元标签与商标侵权

  网络用户为了甄别自己感兴趣的信息, 必须根据有关的信息线索进行搜寻。从方便、快捷的角度, 通常选用相关的词汇, 即关键词, 借助搜索引擎来查找相应的网站或网页。在 HTML中有一种语法叫 Meta- Tag , 网页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网页的时候将其嵌入网页源代码中, 记录网页的有关信息。元标记分描述性 Meta- Tag 和关键词 Meta- Tag, 前者内容一般是网页内容的前200 个字, 后者比前者更简练、方便, 同样来源于网页的内容, 但表现为主题词。

  两种 Meta- Tag 的共同特点是网络浏览者的肉眼是看不见的, 但是搜索引擎可以识别, 网络管理者可以控制。于是, 有些网络管理者动机不良, 在自己的网页中故意插入和自己并无关联和网站内容也不相关的驰名商标作为“元标识符”, 使用户产生误解并打开该网页, 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 并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 或者是插入竞争对手的潜在顾客挖过来为己用。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由于行为人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误以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并因此而产生了购买的最初兴趣,造成消费者初始兴趣混淆。

  二、域名与商标侵权

  1.因特网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互相识别、往来、联络、交易的地址,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这些域名有时会受到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但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等,就会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通常以下两个条件成就,可能构成侵权:一为用户对域名中的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二为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域名用户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商标间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从而淡化了该商标。

  2.域名恶意抢注而引起的纠纷。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其抢注行为足以构成对商标的淡化侵害。

  3.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人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而引起纠纷。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似,纠纷处理的规则与传统侵权纠纷没有原则区别。

  4.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纠纷。在排除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域名使用者与商标权人仍会发生种种纠纷,此类纠纷中包括某一网络使用者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三、链接式广告与商标侵权

  在网络广告中,最常见的一种广告形式是链接式广告,如果消费者键如某一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时,会发现有许多横额广告会紧随着搜索结果而出现,这涉及到一种被称为“key-ing”的程序,即将关键词链接到横额广告上,因此对特定关键词的搜索将会在搜索结果中出现被链接的横额广告。

  笔者认为在这种链接式广告侵害商标权的情形中,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引擎中的关键词、将该关键词链接到商标权人竞争对手的横额广告上,在这种横额广告中,如果没有发表与商标权人无关的声明,消费者可能误以为它们是(被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商标所有人的网站而进人发布该广告的网站。如果横额广告中已经很清楚地标明它不是来源于被用作关键词的商标之所有人,那么就不存在初始兴趣混淆。不存在进人该网站之前就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当然也就不构成初始兴趣混淆。另外,如果两个网站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具有可诉性的初始兴趣混淆。

  四、网上商标权纠纷的法律应对

  1.由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故司法实践中对侵权的认定尤其困难。但很容易发现,隐形商标侵权的关键是其是否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即公众是否有理由相信其所希望查询的商标所在网页与其实际访问的商标网页是同一个网页, 或相关网页。但在这种情况下, 想证明用户误信的可能性是有困难的, 特别是一些隐形使用他人商标的网络经营者通常并不揭示被查询的商标与其网页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或发布的广告有任何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经营者就可以迫遥法外、任行网中了。隐形使用他人商标, 尤其是知名商标从事网上商业活动, 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商标谈化行为, 即使网主网络经营者在网上声明所用商标与其所经营活动无关, 但其有选择性地隐形使用他人商标加以经营,明确反映出了其意在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网页上的意图, 而在网上商业性使用无异于网外的“在商业上使用”或“在经营中使用”, 就可以认定实践中的隐形商标侵权性质。

  2对某些商标在网上“搭便车”引起其他商标淡化的同时,不法行为人违背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以获取不当得利来刺激自己下一周期的不

  法行为。关于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以及网上商标侵权争议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注意域名、注册商标的区别。网上商标毕竟不是注册商标,但网络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标权和商标法的保护。域名本身是在联入网络的计算机需要相互建立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是联人网络的计算机在互联网网络中的特定标识,。因特网商业化后,域名功能不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身份符号,被人称为网上商标。传统商品市场上,主要的行业表示符号包括商号及商标两种,商标是最易为消费者认知的商业标识符。当域名在因特网上发挥标识作用后,许多人自然将其与商标联系起来。当然,域名和商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面对此类纠纷,首先要把握住两者的本质;其次,从两者产生、发展、功能特点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同法律规定出发认真研究、掌握两者的不同点、相交或重合点,以及产生相交或重合的条件。

  第二.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特别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肯定其对域名的唯一对应。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人们逐渐认识了网络域名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断然否认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现实需要不符。试想如果网络域名所有人将该域名使用于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相同,难道也否认网络不存在商标侵权吗?当前,较紧迫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通常网上受损害最重的往往是驰名商标权人。笔者认为,可以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的排除权,逐步设立在域名注册时对驰名商标的检索,对确实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停止其使用或撤销其注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虚拟世界的商标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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