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程序正义的发展演进史
【摘 要】程序正义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权运用中的重要原则,而从目前的应用实践来看,一线执法者并没有彻底领悟程序正义所体现的价值,很多人还是认为程序是高效执法的障碍,只要能够维持大局稳定,就算程序上有瑕疵,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是有效的。但事实上是,这种轻视程序价值的做法,为行政权的滥用制造了空间,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所以,必须充分研究程序正义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深刻领会程序的价值,以此为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内执法者的“程序无用”的思想。
【关键词】程序正义;演进;执法者
一、正当程序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最早在《自由大宪章》中规定了程序正义理论,当时的贵族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用武力胁迫君主签订了此宪章,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为:在未经国法裁定或者贵族们集体进行评议前,国王不能紧靠自己的主观评判,来剥夺贵族们的财产、人身自由等。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国的大宪章就是程序正义的源流,它所体现的思想成为后来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只不过适用的范围逐渐在扩大,从上层贵族慢慢扩大到普通民众。大宪章给全民带来福泽,这些福泽尤其是指普通法历史中形成的程序所带来的各种利益,诸如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在爱德华三世时期,程序正义思想被规定于《自由令》中。最初,程序正义并不能被运用于行政权,而仅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能够使用,这就限制了程序正义的作用。随着自然法思想的不断演进,人们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所体现的价值完全可以涵盖行政权,程序所体现的价值在行政权的运用中同种重要。在1563年,库帕对望兹沃思工程监理局提起了诉讼,本案被公认为是正当程序原则最早适用于行政案件的典范。本案的首席大法官厄尔的观点为:工程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损害行对人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先告知其拥有辩解的权利,通知其到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本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只有广泛的把听证制度适用于执法过程,才能保证公权力的应用是公平、公正的。
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情况下,行政权运用中的权利滥用情形越来越普遍,这使得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必须把自然公正原则运用于纯正的行政行为之中,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司法裁判的运用。
二、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
法律的正当程序虽然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但真正被发扬光大,是美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因为英国和美国同属于一个法系,所以,美国在引入程序正义理论时并没有出现多少坎坷,事实证明,这一理论为美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便利,为司法公正增添了砝码。其最终在美国宪法中被确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刚开始,美国各州都严格遵守联邦的统一规定,把《自由大宪章》作为统一的行为标准,但在起草《权利法案》时却使用了“正当程序”这一精简短语,从那时起,美国就把“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自己的最高程序准则。这一准则第一次在宪法中得以确认,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规定联邦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之前,不得随意对公民的财产和自由进行剥夺,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这一基础性规定逐渐扩大适用于各个州。总的来说,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活力,对这一法律原则进行了灵活的运用。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包括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正义。这就是说,各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时,首先应当保障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权,换句话说,就是要保证整个执法活动都要满足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从立法过程来看,立法者必须保证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满足正义要求,绝对公平、公正的。行政权在美国也是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行政权的运用越来越无节制,这就使得正当程序原则的引入变得势在必行。所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在1946年获得了通过,它在美国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联邦行政程序法》不仅统一了联邦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而且首次确定了行政法的听证制度,这些变化实质上就是确定了美国行政法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行政法适用中的演进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靠正当程序来约束司法活动是一个有效而直接的途径,但我国平时接触最多的还是行政权的运用,并且这些年来,行政权在不断扩张,仅仅靠人为的监督是不够的,只有制度约束才能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所以,正当程序被适用于行政行为是势在必行的。美国的《情报自由法》规定:对于联邦政府的执法档案,除了涉及机密或隐私的,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随后发布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又要求:政府的会议内容页应当予以公开。不难看出,正当程序在美国行政权运用中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不仅局限于处罚和裁决的公开过程,还涉及一些政府内部信息,从而保证民众都能有效参与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
三、结语
从正当程序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演进过程来看,程序正义理论已经被确认为公认的法制基础,其不仅能够有效制约公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增加行政行为的权威性,让公众对行政决定更加信服。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和行政实践来看,虽然程序价值越来越被重视,但重实体的传统法律思想还没有被彻底摒弃,还有不少执法者认为:程序是死板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盲目恪守程序,只会影响执法的效率。但事实证明,程序违法的结果往往是权力的滥用,与我国法治建设格格不入。所以,必须充分认识程序正义所体现的价值,学习国外执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改善我国执法环境,为法治现代化建设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甄贞.程序的力量[M].法律出版社,2002.
[2]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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