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比较
【摘 要】通过对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比较发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乃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抽象化;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植根于于深厚的新教传统。说到底,两者都是基于人类有限的理性所构思的。
【关键词】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宪法第一修正案;比较
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的墓碑上镌刻着这样几句话“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执笔人弗吉尼亚大学之父葬于此地”。然而,托马斯·杰斐逊的一生并非这简单的几行字所能囊括。正如国内学者林达所发问的,杰斐逊墓碑上还缺少了点什么?经研究表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乃时任美国驻法大使托马斯·杰斐逊写信给当时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建议美国将允许宗教自由纳入宪法之中。这便是后来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 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 [1]
一、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诞生
16、17世纪的新大陆并非传统所理解的宗教自由的乐土。相反,此时的北美大陆与当时的欧洲在宗教问题上并无严格意义的分野。北美殖民地居民的宗教信仰是没有自由的,宗教是进行合法迫害的工具。在13 个殖民地中,有9个殖民地建立了官方教会,为教会中的地主、资产阶级、官吏所把持。他们建立起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迫害非官方教派,压迫广大信徒,实行宗教专制统治。官方教会要求殖民地上的居民在宗教信仰上和它一致,连做礼拜也必须按照它的方式。其他教派的存在及活动都是非法的。只有官方教会的信徒有资格担任学校教师。人们结婚,须由官方教会的牧师主持婚礼。具体而言,在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弗吉尼亚, 神权政府都各自制定了苛刻刑法来迫害异教徒。教友派教徒进入马萨诸塞要遭到监禁、鞭答。康涅狄格对异教徒的迫害更残酷,异教徒第一次被拘捕,割下一只耳朵;第二次被拘捕,割下另一只耳朵;第三次被拘捕,用烧红的铁条穿舌头。在圣公会占统治地位的弗吉尼亚,拒绝任何教友派信徒入境,发现时必须放逐;唯一神教徒及自由思想者,甚至被剥夺作父母的权利,强迫其子女离开。
有鉴于此,1779年,时任弗吉尼亚州州长的杰斐逊向弗吉尼亚议会提出了著名的“宗教自由法案”,即“把犹太教和非犹太教、基督教和穆罕默德教、印度教及各式各样的不信教者,都置于它的保护之下。”[2]经过与保守派长达七年的斗争,弗吉尼亚议会于1786年通过该法案,使之成为法律。该法案宣称“如若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3]。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执笔人之一的杰斐逊在作为美国驻法大使期间,写信给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阐明宗教自由、政教分离以及基本的公民权利,并建议将此进一步立法化。此外,《1787年宪法》虽然规定宗教信仰与公职人员并无严格的联接关系,但是宪法本身并未对宗教自由做出严格的界定。在杰斐逊和麦迪逊的努力下,《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头十条的形式被采纳,并最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最终通过。其中,宪法第一修正案便是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与公民权利的法案。
二、比较
1.宗教自由立足点。托马斯·杰斐逊,同时作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执笔人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推动者,两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之处,其中在宗教自由的界定上二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在宗教自由方面规定“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任何人,不得由于其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上或者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扰、负担或其它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去宣讲并进行辩论以维护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见解,而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削弱、扩大或影响其公民权力。” [4]然而,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则显得更为简练,其规定“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乃是从公民权利出发,即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宗教权利)而对任何政府、任何组织机构作出不得干涉公民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内的公民权。然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乃是从美国的国家机构出发,即美国议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支持任何形式的国教。《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作出的规定乃是对美国国家机构所作出的,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则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作出的。
2.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是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文献。前者在保证公民权利问题上,将保障的合法性上溯至上帝。在1791年所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在保障公民权利的论述上则显得更为简练。综上可述,《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将保障公民权利的依据上溯至上帝,也即20世纪荷兰神学家亚伯拉罕·凯珀所提出的上帝主权。在《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中,上帝的主权是绝对的,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是分有了上帝的部分主权。因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有了神圣性的根基。反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是对基本的公民权利做出硬性的规定,而未对公民权利的基础做任何的提及。毋庸置疑,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头便规定了“不得设立国教”,一旦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及“上帝”,那么便是对《1787年宪法》所奠定的政教分离的践踏。
三、结论
综上可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乃是对《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抽象化;但是,无论是第一修正案抑或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都植根于深厚的基督教文化传统之中。但是,作为法律文献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避免践踏《1787年宪法》所规定的政教分离的国策,其更具理性主义特质。说到底,无论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是站在人类理性有限视域下的“傲慢”建构。
注释:
[1]该引文出自国外权威的英文著作《高等法院主张的表达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原始表述。
[2]刘作昌.杰斐逊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68.
[3]http://fxylib.znufe.edu.cn/new/ShowArticle.asp ArticleID=9360
[4]http://fxylib.znufe.edu.cn/new/ShowArticle.asp ArticleID=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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