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公平原则
【摘 要】公平,是人类永恒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律最终要实现的目的。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市场主体利益,维护社会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所倡导的抑强扶弱,具有特殊含义的公平原则,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公平;经济法公平原则;实质公平;抑强扶弱
公平,兼公正,平等之意。公,为公正,合理;平,为平等,平均。公平备受历代世人所推崇,古今中外,众多的明哲先贤给予公平深刻的含义,有着许多鲜明的观点和精辟的论述。东汉许慎的字书《说文解字》这样来解释“公”:“平分之,从八从厶。八犹背也”。《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古希腊法学家到中世纪神学,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中对于公平的理念和观点不尽相同,但不影响人类大众对“公平”这一崇高而又美好的愿望执着地追求。
纷繁复杂的公平观,代表着不同的公平理念,归根到底,则主要受制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每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程度如何,取决于该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必定为某种社会制度的产物,体现出这种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进而为这个社会,这种制度服务。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一种工具为统治阶级所用,其作用不仅只是以制度保障、维护国家政权,更有作为秩序蓝本的功效,使整个社会的运转符合统治者的要求。
经济法兴起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中,在市场经济时代得到充分的完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双方:国家和市场参与者,他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经济法的施行过程中,伴随着国家对合格市场主体,良好市场秩序的期待性。一方面,国家具有调控,管理经济的职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依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介入进行强有力地宏观调控。到了今天,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市场各主体联系日益紧密,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正确、及时地把握住这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协调各主体地利益纷争;经济安全牵涉国计民生,系国家繁荣稳定。这些都对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考验。
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结果公平是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特殊意义之所在。经济法中。应着重以下方面:①竞争公平②分配公平③正当的差别待遇。i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处于总领全局这样一个高度,必然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理性地看待每一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每一主体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发挥着应有的作用,都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经济法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ii市场主体实力有强有弱,竞争力有大有小,市场占有率有多有少,各主体之间的这些差异不容忽视,若无视这些差异,会使得“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了这种不平等”。iii市场竞争具有自发性,市场主体四处奔走,以谋求自身利益,必然会利用自身优势,出现价格抵制,价格协议,限制交易,拒绝交易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情况。追本溯源,在于优势主体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妄图一手遮天,操控市场。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可能依靠优势主体的自觉性来规范自身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关键在于结果。他们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其无法获得相同的交易条件、对等的权利,结果并不公平。经济法从这一角度出发,本着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原则和精神,确立了这样一种公平理念:在承认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差异的前提之下,强调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通过对强者限制部分权利,设定更多的义务,而对弱势主体赋予更多权利,限定更少义务的手段,对弱势主体予以倾斜保护。以一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来达到缩小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的差距、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并以此保证弱势主体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
公平,是人类长久以来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也是大多数社会群体梦寐以求的愿望。法律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己任,公平原则指导着每一部门法的制定和运行。作为调整经济关系两大法律之一的民商法,在公平原则方面有着和经济法不尽相同的理念: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其价值取向在于一视同仁,绝对的无差别对待。对于民事主体,无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机会均等,利益相同,在市场竞争中都享有均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论过程如何,最终的结果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以致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产业结构的发展不合理,不健康,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凸显激化甚至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宏观调控应运而生。一方面,国家从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到利用法律手段强制介入经济的运行过程,授权予合格的市场主体,制定相关行业标准,确立相关经济指标,依靠“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另一方面,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实施的经济法,确立了“不公平”的公平原则,意图通过对弱者的扶持,强者的抑制,使得不同的主体在竞争过程以及最终结果上实现公平。经济法的这一原则的特殊性弥补了民商法在这一领域的不足,在协调各方利益,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均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有着民商法无可比拟的优势。
纵观国内外,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此起彼伏,此消彼长。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身影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伴随着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每一部法律的颁行,必然对不同市场主体带来不同的影响,或是利或是弊。或者说每一部法律的颁行,都是利益集团博弈的体现,结果如何,尽现于法律之中。只有让不同集团的利益相互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才能使得这些集团同谋发展,共挑经济发展的大梁。市场经济具有高度的开放性,紧密的联系性,各个群体性的市场主体唇齿相依,同进共退。若是使得一方利益受损甚至是偏废,则其他各方将不能相互促进,长期以往,其他各方的发展必将失去活力,形同无源之水,不能长久;不仅如此,还会导致市场格局失衡,各市场主体之间失去了相互制约的机制,经济不能平稳地运行,发展也将受到阻碍。国家作为经济的宏观管理者,调控者,在经济发展中负有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保驾护航的责任。鉴于市场主体的特性,必须平衡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使得利益均沾,不能过度偏袒,更不能偏废;更要以一种看似不公平的手段,来达到公平的目的,以更好地平衡各市场主体的利益。
展望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目的和关键点就在于创造出更多的羹,并且把这些羮分给更多的人,把这些羮分得更加均匀,更加地合理,这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创造更多的羮,如何分配得均匀合理,经济法任重道远。
注释:
i参见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法律出版社,2003:93-95.
ii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82.
iii参见(美)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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