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公证赠与合同撤销问题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5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蔡耀华
分享到:

 

  摘 要: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因享有赠与物的主体不同,其撤销后赠与物的归属也将有所不同。在赠与物已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用有因物权行为理论解决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互助共济的美好社会行为;在赠与物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下,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物权行为;善意取得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一般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公证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区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以维护城市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方、无偿合同,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应于在特殊情形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92条到第94条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任意撤销只适用于上述一般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尽管将赠与合同的种类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了区分,并分别加以规制,但在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上,仍有许多问题不甚明确。譬如,法定撤销权是否适用于公证赠与合同?赠与物已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后赠与物的归属如何?赠与物经受赠人转移给第三人后,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赠与物该如何归属?法律该如何平衡赠与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赠与理由不存在时,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取回赠与物?本文拟就公证赠与合同撤销的有关问题,结合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公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限制

  从我国《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来看,可将赠与合同分成三种:1、一般赠与合同;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公证的赠与合同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合同,使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受法律检验;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让当事人明白了合同的后果。因此,公证的赠与合同是避免争议,并求慎重的最佳形式。在各种合同中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最高,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为了维护公正合同的信誉,赠与人不得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合同。[1]《合同法》第86条规定,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证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由于公证[1]的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所以赠与人不能与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一样享有任意撤销。那么公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否享有法定撤销权,虽然,合同法并没有在其有关条文中明确体现,即法无明文规定,但是,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条文的逻辑来看,任意撤销权针对的是一般赠与合同,但如果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具备法定撤销权的要件,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公证的赠与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是一种诺成性合同;2、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3、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标的物尚未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使赠与关系归于消灭,即赠与一经撤销视为无效,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但公证的赠与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公正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只享有法定撤销权,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赠与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在赠与物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我国台湾民法第408条,有相关的规定:“赠与物未交付前,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其一部分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的部分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立有字据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2]类似的规定还有《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3]《德国民法典》第534条(道义和礼仪上的赠与)的规定:符合道义上的义务或者从礼仪上考虑而为的赠与,不得要求返还和撤销。[4]

  2、赠与物已交付或登记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2]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房屋现状的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我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或登记为标志,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物已交付或登记,则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此时不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合适公证赠与合同都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标的物该如何归属?目前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赠与物交付或登记,受赠人已经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后,只对受赠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享有物上请求权。认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多持该种观点,在新《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大多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也是只宣告债权行为无效,即赠与合同无效,但债权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物权的取得。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与合同有效是赠与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受赠人取得所有权的合法依据不再存在,赠与人重新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以上两种观点那种更合理,笔者将在后面的论述中做具体的阐述

  3、赠与标的物已转移给第三人

  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后,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将赠与物转移给第三人。此种情况下,若受赠人有……,则赠与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关系消灭。受赠人取得所有权的依据不存在,而此时赠与物已经流转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保护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还是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重新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这涉及到法律如何平衡赠与人与第三人利益的问题,是维护交易安全还是保护赠与人从而更好的鼓励社会互助共济的行为。笔者将在后面做具体的阐述。

  4、赠与理由不再存在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到公证机关公证,后来发现赠与的理由不存在,如有媒体报道某人患恶疾,需要他人的资助,但后来确诊受赠人并未犯病,而属于误诊。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能否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笔者认为,公证赠与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在赠与人作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交付给受赠人意思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时,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合同就生效了。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赠与物的所有权至此发生转移,受赠人成为该赠与物的所有权人,此时,只要受赠人不发生……即使赠与理[3]由不存在,赠与人也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基于公证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以在前面阐述过,这里不做进一步的论述。其次,在赠与理由不存在的情况下,赠与人仍然将赠与物给予受赠人,更体现了赠与人乐于助人的高尚道德情操。

  三、有因物权行为在公证赠与合同撤销中的适用

  赠与物已交付或登记,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属到底如何,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分歧。

  首先,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赠与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受赠人归还赠与物,而受赠人仍然享有赠与物所有权观点是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影响。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由19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创立,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物的契约”。[5]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无权行为的效力。虽然债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是物权行为产生的基础,但物权行为产生后,就与该债权行为无关。用该理论分析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登记的公证赠与行为,可将赠与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赠与合同形成阶段(债权行为)和赠与标的物的交付、登记阶段(物权行为):公正赠与合同的生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交付赠与物的请求权,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赠与物的交付与登记导致所有权的变动,二者相互独立。[6]即使合同被撤销也不影响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对赠与人的保护可以用不当得利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此种观点在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很有影响力。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