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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探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5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何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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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应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部门法,所以其关注的范围自然就复杂得多。既要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来挽救日益被破坏的环境,还要关注代际公平的问题。而经济发展一方面能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却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回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而一味的追求两者中的某一方又是不合理的,会导致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这个冲突中,得到了一致的承认,不仅在国际上,对于我国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较少,人均资源占有率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多年“以经济发展为重”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如果再不采取补救措施,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就会被我们用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我国可以说的深入人心。

  但是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二元目的的环境法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没有真正的贯彻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方面。首先,二元的并存,就肯定会有孰先孰后的问题。虽说,二元论提出之初,是要平衡者两方面的问题,使之并重。但在实践环节中,却往往不能够这样,在发生冲突时,通常都是经济发展优先,这就违背了我们环境法立法的本意。

  我国现在仍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一味的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发展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企业以经济建设为重心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今天,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介入也越来越多,这就使环境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与预期所设想的相差甚多,政府部门更倾向于推动经济建设——既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又能给自身带来政绩。而环保局也仅仅是众多政府部门中的一个小分支,即便是能够发挥作用,往往也都以当地大局为重,在这种意义上,也就形同虚设了。

  虽然可持续发展这种理论不能够完全应用到实际中,但是它的存在给我们今后的行动进行指导,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统一全面的发展提出要求:切实保护发展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也要积极发展生态经济,给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后备力量。因此,二元的立法目的,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现实意义的。

  四、结语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说,不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是有其缺陷的。尽管二元论存在实践环节上的缺陷,但是它的存在是有意义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与环境冲突中的产物,充满了各方利益的博弈;不同的利益群体会站在自身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但是最后,肯定会不断弥补缺陷,实现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2014页。

  [2]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1页。

  [3]陈金恋:《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科学信息(学术研究)》2006年05期。

  [4]吴红波:《可持续发展是唯一选择》 ,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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