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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未成年犯罪?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5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徐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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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目前,全球犯罪率高涨不下,很多学者不断的呼吁“危险的社会需要危险的刑法”,主张刑法要从严制定,严厉打击犯罪,即使是在这样的大气候环境下,对于未成年人罪犯都普遍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这群“失堕天使”,人们从未放弃挽救他们的信心和决心。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者一直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与解释中,还需要进一步实践与完善。

  (一)庭审中对未成年的保护。

  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只有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允许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达到公开审判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话,由于法律又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或者国家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又缩小了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范围。

  (二)量刑上对未成年的保护。

  1、关于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规定原因在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尚未成熟,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他们较之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上有明显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别,故此年龄段比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应更宽大一些。

  2、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问题。

  为了保证从事特定职业、行业的人员的纯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从前科报告制度来看,未成年犯罪服刑再融入社会就有一定的困难,有些未成年犯罪时只有17、8岁,被判处个三五年刑,出来也只有23、4岁,这个报告制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特点

  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呈现出如下的五个方面的特点:

  1、从犯罪率看,正在逐年升高。据中国未成年研究总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暴力犯罪的总数的70%以上,其中16到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了70%以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均大幅度增加,而且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发展。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提前频繁接受了不良的网络文化和媒体文化的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比70年代时候提高了2到3岁。种种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逐渐往低龄化趋势发展,这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3、未成年犯罪中团伙犯罪较多并带有黑社会性质。未成年处在心理断乳期,渴望独立,不愿意在父母面前展示自我,而倾向于和同龄的兴趣相仿的伙伴结伴,形成群体。他们团伙作案可以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学校的差生、被开除的学生。共同的失落感和消极心理使他们聚合在一起。据调查,在未成年犯罪中,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在这些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的结伙犯罪,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从近几年未成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来看,团伙作案一旦团队中介加入了点“两劳人员”或者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就很快会从团伙作案转变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4、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并向暴力化、公开化发展。这是未成年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在暴力型犯罪中,未成年的案件竟占七成以上。而且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中有些未成年竟怀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因此这些人犯罪就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并且越来越公开化。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心理和生理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庞多,每件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综合未成年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社会地位来看,未成年的犯罪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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