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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产生的社会环境与道德因素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5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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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各国的历史和现实,贪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历史进程而延续至今,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恐怕也难以消除。只是,在某个阶段或某一国家因受到强力控制而有所收敛,而在另一时期或另一国度则可能因控制约束不足而滋生蔓延开来。对于社会肌体上的这一痈疽,人们的普遍看法是:严重的贪污腐败破坏了国家的整合与稳定,它腐蚀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机制,造成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使政权丧失公众的信任。它也损坏了无私和利他的道德原则,成为一种社会公害。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刑法上将贪污这种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财物”为本质特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

  由此看来,贪污腐败乃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它不是特定社会制度和不同民族观念的产物。那么,产生贪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环境和道德因素何在呢?本人不揣简陋,对该问题谈几点浅见陋识。

  一、贪污的收益、成本与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贪污腐败是人们的一种理性行为,是权衡利弊后的自由意志选择。贪污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失去制约的权力总要被滥用,总要脱离轨道,被用于个人不断膨胀的私欲。至于个人为何选择这样的行为,从人的行为具有趋利性的角度分析,这取决于贪污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及两者的比较。所谓贪污的收益,即腐败者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获得的经济上的利益或心理上的满足。贪污的成本,就是贪污行为一旦败露,行为人所要付出的代价,它与受到的惩罚和谴责有关,也就是与反贪污、反腐败活动的规模和效率,以及推动社会运转的主导价值体系有关,而反贪的成效则取决于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和有效。

  我们可以推断,当通过贪污获取的收益大于这样做的成本时,贪污就会发生;净收益越大,就越容易发生,其程度也越严重。反之亦然。因为促使人们选择行为的,无非两种因素:利弊得失和道德判断(道德因素将在下文论及)。当行为不为人知晓时,没有因果观念的束缚和缺乏道德自律的人,自会将内心的道德焦虑消解,利弊就成为其唯一选项。因此,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弱,是与贪污的成本大小成正比,而与其净收益多寡成反比的。如果政纪法制健全而有力,正当的舆论监督得以维护和加强,专门机关的查处公正而坚决,使人们相信现有社会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制度规则是正义而有效的,并自觉加以遵守和维护,贪污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其成本就很大,甚至如建国之初刘青山和张子善那样把老本赔光,贪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而相对较少发生。相反,如果政纪法制不健全,正当舆论监督得不到保障,执法的公正性由于经验现实的矛盾加剧而动摇,对贪污腐化行为比较宽厚,反贪活动缺乏效率,比如,只以下不为例、异地当官、党内处分等责之,贪污的成本就很小,甚至为零,简直是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那么贪污腐败的泛滥就不可避免。

  贪污的规模和程度就取决于贪污、腐败与反贪污、反腐败两种力量的比较,归根结底就取决于这种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举例而言,东南亚小国新加坡的公务员队伍之廉洁高效是举世闻名的,这归因于该国政府最高领导层坚决的反贪意志和自觉的表率作用;同时,彰明的公务员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轮换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等等一系列章制和严密的《反贪污法令》也为廉政提供了外部保障。其政府官员受极其严格的监督,违法贪污一旦败露,除受法律制裁外,还要被终生取消公务员资格和全部公积金,不论其职位多高,贡献多大。新加坡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与李光耀有深厚私交的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受贿50万元,慑于法律而自杀的案例,即是明证。在这里,贪污成本可谓大矣,惟其如此,才有利于执行政府的政策,维护法令和社会安定。

  二、魔鬼的财富来得快——关于贪污的社会道德因素

  道德,其现代内涵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人性所固有的普遍原则,善恶评价是它的标准。在中国古代,“道”的原初含义,是指天地运行的自然法则;“德”则是依从“道”而行。遵循道德,就是遵循自然规律,遵循万事万物运行的亘古不变的法则。如此,就不难理解人类社会遵循道德原则的意义;同时,也就不难理解所谓善恶的道德基本标准应当是:顺应规律的,是善;违背规律的,是恶。顺应规律则昌,违逆规律则亡。理应如此。但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人们的普遍行为与其实际效果又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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