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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模式实证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6 17: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石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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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2]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在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

  实现生效裁判兑现胜诉权益,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需要民事执行权的强制运行,“其通过国家强制力,处分当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运行必须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3]试行新型执行工作机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阳谷法院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干警业绩考核,规范干警执行行为,确保廉洁执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4]2013上半年,阳谷法院制定了《执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执行听证程序及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及案件归档报结操作规范,加强对结案交卷、归档工作的审核,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过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阳谷法院引进了专门的执行款过付软件,实行统一过付制度,提高了执行款过付效率和过付的透明度,获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目前,阳谷法院又草拟了《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二)规范干警执行行为

  阳谷法院严格要求执行法官依程序办案、依廉洁纪律办案,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干警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行行为,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冷、横、硬”现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对立,减少执行阻力。严格限定每项执行措施的依据及实施程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确保执行案件各个环节、措施,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三)规范财产处置分配

  阳谷法院已草拟了《执行财产处置与分配的暂行规定》,拟交审委会讨论。该规定界定了执行财产的范围,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分配前,须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凡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债权人较多的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意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分配方案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保障执行财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绩考核引导

  阳谷法院根据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坚持每月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通报。科学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个执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绩效考评制度真正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2013年6月,阳谷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评选“月办案之星”活动的实施方案》,每月评出刑执类办案之星2名,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从而激发执行人员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质优的办案目标。该方案实施以来,有6名执行人员被评为月办案之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主动执行促进执行质效提升

  所谓主动执行[5],系人民法院积极加强能动司法,秉持主动执行的理念,将已经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具有财产及其他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将执行程序主动启动,主动采取各种合法执行举措,从而实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胜诉权益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主动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主动启动,主动推进,确保义务人旅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最终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性是执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外部范围内,实行执行联席会议,整合相互之间的资源,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与公安机关等联合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执行涉及更大范围。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二)规范主动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6]因此,执行部门在运用强制执行权力时,要严格遵循执行快速、连续性规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要紧密衔接,严格缩减时间差,避免出现脱扣现象,执行程序在控制性环节与处分性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迅速推进,做到程序衔接、流程顺畅,达到执行高效率的效果。阳谷法院严格设计主动执行的操作规程,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程序优点,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诉讼结案征询阶段,主审法官在宣判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判决书或送达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时,告知当事人,若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需其再次申请,法院可依法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若其同意法院主动执行,可在法院制订的《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无需权利人再提交执行申请,主审法官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相应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执行短信息平台及时与权利人进行互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主动执行及时兑现债权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和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7]执行制度实现不了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失信,降低司法权威,因此执行必须及时、迅速、低成本。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以来,阳谷法院执行案件完全执结到位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个百分点,查控财产标的额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个百分点,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节约了因反复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执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载最高法院网,2013年10月3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侯希民.民事执行权的紧急性与规范性[J].山东审判,2013,(4):112.

  [2]童心.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探析[J].法律适用,2008,(Z1):144-147.

  [3]张峰.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8-35.

  [4]童心.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J].当代法学,2011,(3):136-141.

  [5]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J].法学评论,2011,(5): 117-122.

  [6]肖建国.执行程序修订的价值共识与展望[J].法律科学,2012,(6): 186-197.

  [7]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J].法学评论,2009,(5):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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