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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行政理念在中国的践行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0 16: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沈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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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步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法制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法制行政初显成效的今天,有必要总结当前中国在法制行政上所取得的成绩,为今后继续深化法制行政做好必要准备。

  【关键词】法制行政理念;依法行政;中国社会

  法制行政作为近代以来由西方国家学者率先提出的现代行政理念,由于其在治理国家层面所具有的巨大优越性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行政这一理念渐渐进入国人的视野,逐步为我国社会所接纳,并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发展。如今,我国在法制行政上取得的成绩不容忽视。法制行政理念的践行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1984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对于国家管理这一问题,“要从依政策办事逐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以此为契机,我国逐步开启了法制行政的进程。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到:“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从此,依法行政作为行政领域的一个重要理念被正式确定下来。

  《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为我国的法制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结束了在我国一度出现的行政法律空白的状态,使我国的行政权力开始有法可依。

  二、行政诉讼体系的建立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在关于行政诉讼的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虽然当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没有能够制定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律程序,但我们不能就此否定本次立法所具有的开创意义。值得肯定的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开始注意并提出了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此昭示国人,行政程序立法势在必行,只要假以时日,独立的行政程序法一定能够问世。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体系的建立有着空前的重大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完全脱离了民法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化,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三、行政主体地位的法律化

  法制行政理念的践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法制行政必须处理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其自身的进步。

  1979年,我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一法律的公布,为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人大制定出《国务院组织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的设置。

  此外,我国还对代表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进行了立法。《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制度。

  这一系列关于行政主体的立法,对法制行政的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行政法律监督追责体制形成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教授阿克顿勋爵也曾经如是表述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先哲用自己的经历和感受警告我们,凡是有权力的地方都必须有监督的存在,不然,权力势必突破原有的界限而肆意扩张。规范行政行为的进程也不例外,监督机制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更为切实地践行法制行政,我国逐步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监督措施。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有以综合监督、行政监察、职能监督、主管监督等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等监督方式。

  只有通过建立充分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把权力这只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制度的监督下,公权力必然会因为有所顾忌而更加小心谨慎,不敢肆意妄为。而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公务员自然也会因为监督的压力而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随着中央惩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相信权力监督体系也会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在法制行政中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法制行政意识普遍增强

  由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引导,使得当今中国社会中,法制行政的意识已经开始深入人们的思想。不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普通群众,都已具有了初步的法制行政意识。

  由于思想的进步和监督的强化,公务人员越来越重视自己行为的合法化。从前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得到明显的改善。而作为相对人的普通群众的法制意识也在觉醒。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时,行政相对人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

  六、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法制行政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行政执法机关已充分感受到行政的法制化势在必行。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越来越注重对于自身机构的法制完善,特别是对于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

  现今,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加强了法制培训力度,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逐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了相当的规范。同时,不断深入的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窗口”执法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增强,违法行为收敛。

  在当代,由于民意代表机关立法功能的衰萎及行政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膨胀,行政权的法定化并不是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一锤定音”的,而是表现为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多层规范依次细化的复杂过程。因此,由行政机关积极参与的行政法制化的价值逐渐突显出来。当今的中国社会,法制行政的践行情况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是,作为一种行政理念,其已然深入到我们的社会,并在公民心中渐渐萌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制行政理念的萌芽必定孕育出累累硕果。

  参考文献

  [1] 刘胜勇.浅论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现状和问题[J].科学之友,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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