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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8 15:3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司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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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司清算作为公司解散前最后一道程序,对于债权人以及整个经济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清算主要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涉及清算人的各种法律责任,明确各种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1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而破产立法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财产清理、偿还债务工作,大多数国家称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托管人,我国1986年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新《破产法》称之为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也即是我国现行立法中所说的清算组,是指在宣布破产后,接受和管理破产财产并且要对其保管、清算、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清算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我国《破产法》于第24条、第26条、第35条、第37-39条等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同时,也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四种情形:(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基于法院或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专业知识的高度信赖,法律推导出对破产管理人的三项要求:拥有必要的技能;合理的关注和勤勉;忠诚老实的公正。

  (2)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时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条款是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157条和第161条,其中对破产管理人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2006年正式通过的《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在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了针对所有破产犯罪采用的立法例是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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