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法理学分析
摘 要 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联系和冲突。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两主体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但最根本的则是新闻自由和司法自由的冲突。要处理好二者的平衡,首先二者要做好自身,其次应积极以司法节奏带动新闻媒体与舆论。
关键词 新闻监督 司法审判 自由冲突
作者简介:葛似兰,上海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81-02
从“我爸是李刚”到“我爸是李双江”,从重庆开县教师周成春强奸、猥亵儿童案到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几乎全线出击,案件的相关报道也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就拿2013年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来说,从事件一被曝光到二审的结束,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从未松懈,民众对案件的热议也从未停止过。舆论是种言论自由,也是监督司法审判的方式。新闻媒体作为沟通民众与司法的桥梁,是舆论监督的主力军,引导了群众对事件的关注方向和对案件的看法。这种微妙的关系引发了笔者对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的思考。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和谐
新闻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新闻专业人员通过传媒进行的监督。本文的新闻监督指的是广义上的新闻监督,即公民、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媒体对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实施社会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豍公民通过媒体的监督主要指公民通过网络,微博等发表言论进行监督。他们对案件的关注对司法审判有积极影响。
(一)新闻监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
在中国这一社会,不得不说的是人情网问题,中国人有着重情义的传统美德,这一美德的背后也给司法不公正创造了土壤。不得不承认人无完人,与美国终身制法官相比,我国法官的工资是不高的,贪污腐败是顽疾,司法部门也不可避免,人的利己性告诉我们,当一个人拥有权力而不受制约时,就很容易滥用,因此监督就有其必要性。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也是值得考证的,前一阵子曝光的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就是最好的例证,我们有理由怀疑当事人会利用人性的弱点来直击法官的内心,通过贿赂,权色交易等,使法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新闻监督的有效实施,使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得以曝光,有利于事情得到及时处理,还司法一公正。
(二)新闻监督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以司法过程必须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新闻媒体对庭审的过程进行全方位报道,除了休庭评议以外都将庭审公之于众,公民可以旁听案件审理,这是新闻媒体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更是审判公开、透明的要求。《庭审现场》就是这样一档记录并反映法庭审判过程的法制节目。它的节目定位就是客观记录庭审过程,给电视观众提供与法庭“零距离”的接触与体验,让公众了解法律。可以说新闻监督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使公众对司法运作有清晰的认识,有利于提高公民守法意识,也让司法运行在阳光下。
(三)新闻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虽然我们追求的是和谐社会,但社会上的冲突和矛盾依然很尖锐。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焦点访谈”“新闻1+1”等节目的播出,使一些久拖不决的案子得以及时解决。新闻媒体与民众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视频资料有时也是破案的关键,给予公检机关案件线索,从而抓捕嫌疑人,使之进入司法程序,实现正义。对于已生效的案件进行继续监督,有利于发现个案问题,对个案进行纠错。虽然法院内部有监督机制,但是依然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对刑事案件而言,判错的结果很有可能使无辜的人丧命。司法人员对于自己判决的错案是没有勇气重审改判的,这会影响到判案人员的自身利益,很可能受处罚。通过新闻媒体与群众对案件的曝光,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对案件进行纠错,还当事人一清白,实现司法公正。当然,公正不仅仅只指实体公正,同时它还包括程序公正。有些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经过媒体的曝光,法院将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在外,这也是一种对正义的维护。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不和谐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有促进作用,但新闻监督也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能产生正能量。
(一)新闻监督使司法人员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看法
新闻媒体对时下社会问题的关注,有时候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就已经被曝光。新闻媒体为增加新闻的观赏性,追求爆点,容易带有感情色彩得对案件进行报道。浙江省余姚县的水灾尤以村干部背领导淌水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该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指责批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负面报道,导致人们忽视了事情背后的原因。法官并不是没有七情六欲的人,他们依然生活在现实社会中,他们首先是人,而后才是法官,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会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法官面对的是应该是法律与事实,而非各种经过加工的信息,新闻媒体的提前曝光,容易给司法人员带来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影响判决。
(二)新闻监督给司法审判造成压力
新闻媒体继续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一些不客观的报道,导致民众不能理性看待问题。人是有从众心理的,特别是在社会矛盾如此尖锐的中国,新闻媒体的报道正是助燃气,媒体与民众对案件的评论都会对法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马克思说:“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豎这就是舆论审判。当一个判决结果超出公民所能承受的社会道德底线时,公民就会通过媒体给予法庭压力,刘涌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余祥林的杀妻案也是在各种言论认为余祥林杀死他患精神病的妻子的情况下,才导致余祥林冤坐牢房11年。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需要考虑民主。但是也容易造成民主暴政。司法是一个很强调专业性的活动,公民仅以道德和主观好恶评价判决的公正与否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否则,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这类名词,只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豏新闻所报道的案件相关内容不是经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所认定的事实,法院的定案依据是双方认定的事实,新闻监督通过此种方式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独立。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原因
(一)两主体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
新闻媒体的日益商业化是不争的事实,它们受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影响,需要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它们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关注案件是否有新闻爆点,是否有新闻价值,如何报道才能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司法人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者,他们是唯一拥有司法权力和运用司法权力的主体,他们关注的则是案件本身,关注的是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理过程和得出的结论,运用的是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两主体天然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导致了两者在考虑问题时的不同侧重,这是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其中一个原因。
(二)二者所体现的自由存在冲突
笔者认为,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最本质原因是二者在自由方面的冲突。密尔认为,为保护真理,纠正错误,允许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般认为新闻监督来源于舆论监督,它的本质属性是属于人权范畴之表达自由。豐我国《宪法》第35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上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新闻媒体也不例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权力行为进行评价,了解国家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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