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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9 16:4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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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抓住前提——制定特殊法律,突出人权保障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通过国家针对冤假错案受害人制定适应的倾斜保护制度。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对国家法治丧失信任的冤假错案受害人给予帮助,从而缓解冤假错案受害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为此,首先要修改宪法,增加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以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宪法规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如果没有宪法的保障,冤假错案受害人的直接利益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巩固,法治的公信力也得不到重塑。冤假错案受害人本身、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权威只会抱以畏惧和不安。更谈不上信任和认同。我国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已经确立了对传统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包括对老人,保障、抚恤军人及家属,帮助残疾人等规定,但是对于近年来频发的“冤假错案”受害人这一直接由国家暴力导致的群体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修改宪法时应注重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的保护。其次则是制定关于冤假错案受害人保护的特殊单行法。不仅是司法以诚实和正直的面容向公民展示的体现,也是突出保障公民人权的表现。通过修改宪法、制定特殊法律,使冤假错案受害人有合法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人权,提高自身的防卫手段,加强自身的保护力度,也同样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重视关键——坚决严格执法,整合诉讼效率

  完善的立法是冤假错案受害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现代软性亲和的司法是冤假错案受害人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向,严格公正的执法就是加强对冤假错案受害人法律保护的关键。

  冤假错案受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建立严格执法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增强法制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同时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的社会支持和保护网络。整合诉讼效率,把握诉讼价值之间的一致性。在诉讼程序中,诉讼公正永远是法治追求的首要价值,只有在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才有意义,诉讼公正是对诉讼程序定性的分析,诉讼效率是对诉讼程序进行定量的分析,应当在保障合理限度程序公正原则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而不是只偏效率而失公正。在兼顾公正和效率的指导之下,如有冲突和矛盾,坚持公正为先。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抓。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防止冤假错案受害人的进一步扩大。

  (三)改进手段——认真对待口供,保护公民权利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形势政策是以维护社会治安为重心,忽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形势下的潜在意识是:“宁可错判,不可放纵”。在这样的精神指导之下,诉讼制度对司法机关的权力约束是不严格的,甚至在某种程序上带有放任的危险。相关人员的刑讯逼供就发展壮大起来。而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能堵住追诉机关进行逼供的可能。法律保护被告人不开口,从而迫使侦查机关致力于调查事实真相,就不会致力于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审判机关认真对待口供,在庭审中能坚持当面质证为原则,就能辨明真伪,保护公民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添加润滑——开发法官智慧,缓解角色压力

  法官智慧是司法亲和力的裁判实现。②开发法官智慧需要从提升法官的平衡理性、坚定司法公正的信念和培养法官的抗压能力三个方面努力:

  1.提升法官平衡理性

  司法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法官应当提升自身的平衡理性,在个案的审判中,维护个案的公正,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在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同时,紧跟法的整体精神来进行价值判断,在个别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正义和整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之间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选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2.坚定司法公正信念

  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是司法价值的灵魂。民众对司法权公正性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其他的价值期待。在个案裁判中,法院和法官是否站在富有正义感的立场上,怀有对人民大众的深沉感情,为倡导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而判,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最终判断。③因此法官应当坚定司法公正信念,依靠司法公正获得公信力、民众的信服。

  3.培养抗压心理能力

  法官需要培养自身的抗压心理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案件、多方需求的角色中磨砺高尚的法官品格,使法官值得信赖、信任和模仿,能够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股的尊重,赢得个人人格的魅力,赢得法院系统在公众心中的认可和支持。法院和法官被赋予的责任是巨大的,因此法官的抗压能力也应当是经得住考验,能够独立思考、果断决断并正确做出裁判。

  (五)认准目标——推进软性司法,完善救助制度

  软性司法,是指司法的柔性特质。司法的柔性体现在司法主体与社会公众相互间关切和亲和方面。司法活动对公众需求的关注和满足程度,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认同程度,就是司法对于社会要求的高度满足性和社会对司法的高度信赖性和亲和性的体现,也是公正严明司法的本质之上的软性特征。推进软性司法,要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满足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根本需求和愿望。以满足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愿望为目标,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治社会中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法律保护。

  注释:

  ①[英]克莱夫·沃克.司法不公与纠错.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刘立霞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6.

  ②豏赵芳.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辩.山东审判.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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