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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9 16:4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方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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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丹麦:极具特色的庇护所

  丹麦作为一个高社会福利的北欧国家,对于妇女保护问题采用以自由女权主义理论为指导,设立了大量的庇护所。一天中无论任何时间,妇女都可以自由选择去国内的任何一家庇护所,而且妇女和儿童基本上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期的留在庇护所。

  1.保密地址

  为防止妻子和孩子受到丈夫的暴力干扰,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男性攻击其他庇护所内的人员,庇护所一般不对外公开地址,只有需要帮助的妇女、当地公益工作者、出租车司机以及警察才可知道。保密被认为是处于女权主义倡导的考虑,因为他们认为妇女总体上受到男性的压制,他们需要自己的地方。

  2.男人不得入内

  总体上,男人不被允许进入庇护所,但是现在大多数的庇护所都设有特殊的房间,允许妇女的丈夫前来探望。

  3.平等

  庇护所的设立宗旨受到自由女权主义的影响,他们讲进入庇护所的女性看成有价值的、可以进行自助的人。并且对居住在庇护所内的妇女不进行任何的“治疗”,在庇护所内,必须担负日常的家务劳动,并且照顾自己的孩子,同时还要和其他住在庇护所内的女性进行沟通和合作。

  4.匿名

  对于进入庇护所的女性,庇护所不做任何的记录,不通知当局或者丈夫、亲属,即使他们询问。理论上,如果妇女足以负担自己在庇护所的生活,无需依赖于当地政府为其做出支付,匿名就仍然被允许。而如果当地市政府为妇女支付庇护所的开始,它们即要求知道妇女的姓名等信息,但是也不得告诉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丈夫。

  (三)简短的权衡

  通过对以上两个受女权主义影响较大的国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丹麦和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控制目前都处于一个瓶颈。美国强调两性间的区别,对于妇女的权利进行强制性保护,但是没有看到家庭以及关系亲密的人对于妇女的重要性,只考虑妇女本身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在事实上剥夺了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丹麦从自由主义出发的庇护所政策,表面上尊重了每一个妇女的资助选择权,但是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此的做法只会导致男女双方的对立关系更加的紧张。进入庇护所是将男女的矛盾推迟爆发甚至于将其隐藏,将男性和女性进行人为的隔绝,完全建立了一个男女对立的世界,在庇护所内是女人的世界,而庇护所外则是男人的世界。

  笔者认为女权主义影响下的对待家庭暴力的举措需要从一个融合的、全方位的角度进行建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要求不分性别、同等对待的方法指明了追求两性平等的起点和基础。激进女权主义努力发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和培养社会性别意识的方法,有利于促进妇女意识的觉醒以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制度。

  三、女权主义对于我国家庭暴力的启示

  女权主义对于家庭暴力的启示是全方位的。激进女权主义认识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父权制的深刻联系,因此要对于打破家庭中父权制的统治,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在一个市场化经济运行的环境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才能确保话语权的提升,而这种提高应当体现在妇女工作当中,其中重要的关注点就是对于妇女五期(经期、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现行一般通过给予企业相应免税和国家补贴的方式。考虑到中国部分企业的人员流动量大,通过国家税收补贴的方式可能效果更佳。

  此外,社会救助机构在婚姻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不认为在中国应当建立所谓丹麦庇护所性质的机构,更多的是应该建立基于保护家庭中妇女权利的维权机构,使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通过自愿的申请机制来达到包括法律上、心理以及医疗在内的各方面的援助。

  立法上的保护必不可少,《刑法》对于虐待罪以自诉作为主要的起诉方式,民法中则对家庭暴力行为未进行民事补偿的规定,一般保护已经具有,但是特殊保护却没有达到,一部关于妇女家庭暴力的特别法亟需制定,而民事禁止令以及民事保护命令亟待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范围内。

  最后,美国的婚前培训制度可以值得我们借鉴。中国传统的理论在婚姻中体现为男尊女卑的思想,男女之间缺乏沟通的技巧,家庭暴力也往往从缺乏有效沟通中萌芽。根据笔者的调查,婚姻家庭的很多问题都是出于情绪化的表现,双方的面子因素有时会在情绪的催化下爆发出家庭暴力。婚前培训制度可以指引男女双方正确掌握婚姻家庭中的相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确保家庭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美]米利特.性政治学理论.现代哲学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6).

  [2]罗清.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散播浪潮及其可能走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6).

  [3][美]林华德.美国婚姻和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新视角.荣维毅等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丹麦]安妮.林德哈特.丹麦的庇护所.荣维毅等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于晓琪.女权主义方法论意义的中国化解读.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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