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研究
【摘 要】目前,国内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在不断地增强,各种利益、经济、财务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导致利益冲突不断出现,经济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地增长趋势。作为司法案件中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技术手段,司法会计鉴定在确保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及在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本文就司法会计鉴定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1 司法鉴定标准化概述
司法鉴定标准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从委托接受开始一直到结论的形成,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硬性的指标与完善的操作程序。只有如此,才能够关键性地对结果加以评判,确保司法鉴定质量。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标准主要是技术与鉴定结论两个方面。完善的标准体制才能够确保鉴定质量,只有标准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才能够避免鉴定评断过程中,鉴定人员收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2 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2.1 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落实
对于国内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我国主要实行的责任制,鉴定人责任制的实施主要是需要将相关的责任追求到个人身上,以此来提升鉴定人员的责任心,能够避免在执业期间,鉴定员受到侥幸心理、懈怠等因素的约束,从而提升鉴定业务的整体质量。从法律方面而言,虽然对于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法律法规中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只是针对弄虚作假的鉴定人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制约鉴定技术手段或者方法上面的不当。在规定上的不落实,也难以有效地落实鉴定人的负责制。就相关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对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依然处于一种无效的状态中,就算出现了鉴定方面的错误,司法鉴定人员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坏的结果也就是相关部门被拉入到黑名单之中,建议司法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予以指派。这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够落实到位的原因;其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流动性较大,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所谓的责任追究,就要求了落实到人头,并非鉴定机构。但是因为鉴定人员的高流动性,再加之登记管理制度上还有所缺失,也使得鉴定人的责任制无法落到实处。
2.2 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
从实质上来讲,司法会计鉴定就是要求能够将客观事实还原。对于案件而言,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其依据所在,在判断时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所以,司法会计鉴定就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的支持,确保鉴定人能够在执业期间遵循技术标准。只有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才能够避免鉴定人员出现过多的主观随意性,也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司法会计学不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的研究都相对浅显,尤其是在技术标准上,还远远达不到“系统”二字。另外,在法律方面,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未能形成。这样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呈现出多样性的技术标准也使得鉴定人员无法选择一种技术标准,更严重的是在同一案件中,由于技术标准的多样性,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得出的结果也不同,导致案件出现错判,这样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对于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也产生了危害。
3 司法会计鉴定健全的有效对策
3.1 强化司法会计鉴定的行政管理
3.1.1 落实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
目前,鉴定人员不健全的负责制度与流动性是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制最大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落实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负责制。第一,不健全的鉴定负责制主要体现在只是从法律责任方面对鉴定行为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并未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来应对错误的鉴定行为。针对这一类情况,有关的部门就应当着力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负责制度,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来约束相应程度的错误鉴定行为,通过错误鉴定行为的追究制度,也有利于避免在鉴定中出现过多的主观随意性,这样也能够增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心,提升鉴定结论的质量。第二,针对流动性较大而导致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制度无法落实的情况,就需要在登记管理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只有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上加以完善,才能够实行全国性的鉴定人员统一管理,以此来树立鉴定人员的诚信,建立执业档案,并且对其还需要作出透明化的公示公开。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制度落实到人头,通过透明化的档案,也能够让人们了解到鉴定人员在执业期间的所作所为,无形中,也给鉴定人带来了自律、自我约束的压力,使其能够更加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在每一个操作步骤都能够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下去,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以此来提升鉴定的质量。
3.1.2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考虑到司法会计鉴定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对结论意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就要求在进行案件庭审时,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证力度。既然对于判案而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如此重要,就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在规定中还需要针对质证环节是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结论被采取的必要阶段,如果鉴定人员没有出庭质证,那么其鉴定结论就不会被采信,只有通过充分地论证结论,并且对于法官和控辩当事人的问题一一解答,并且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保留。
另外,如果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就应当通过法律法规里面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一,鉴定人员拒绝出庭质证有两种可能性:其一,鉴定人有身患重病、死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出庭作证的俗语有正当理由;其二,就属于无正当的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如果属于前者,应当在庭审当中说明具体的原因,并且要求其他接手的鉴定人员能够对鉴定结论有详细的了解,才能够代替其出庭质证,但是,如果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有关部门就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相当程度的惩罚。
3.2 协助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主要是依据相关的会计制度准则、财经法规、地方性的政策等要求进行,但是相应的文件与制度规定仅仅能够对其中记账、做账以及相应的会计活动问题加以解决,却无法对鉴定人司法会计的鉴定活动起到科学的指导。所以,以此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标准缺少科学性,同时,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质量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在技术标准上,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包含了判定与报告两方面标准,判定标准常常应用于鉴定过程,主要是对于如何提取证据,如何核对检材与样本,如何提出鉴别判断标准;报告标准主要是在于鉴定结论报告的关注,提供了规范性的模式与书写标准。目前,就技术标准这一块来说,鉴定人员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主要是依据会计准则以及各种会计制度,所以就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并且配合财政部门,在司法会计鉴定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司法会计鉴定准则》。
4 结语
虽然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但是鉴于自身的经验以及局限,在分析程度上还不够深入,也希望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做得更好,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蒋洮婷.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其质证[J].中国司法鉴定,2009(02).
[2]徐萌.关于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化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9(01).
[责任编辑: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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