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摘 要: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也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特别是在民法的保护上得到了很大的进步。见义勇为是社会进步的高尚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是一个重德行的大国,从古至今无数的见义勇为之举被广为流传,而在当下的社会发展中见义勇为却变了味道,被赋予了悲剧性的色彩,在进行见义勇为的行动上多了几分担心,路见不平的时候也不敢拔刀相助了,在当今的社会上见义勇要牵扯到法律上的很多事情,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主要是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来对见义勇为加以分析研究,希望能对给大家做个参考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保护;法律
从辞源上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对于符合正义的事情就勇敢的去行动。”最早的记录是源于《论语》中的为政篇“见义不为,无勇也”;在《宋史》里也有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记载,其中《欧阳修传》里就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的记载。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从古至今已经是我国衡量一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重要标准,在今天的发展过程中见义勇为更是不能或缺的一种道德行为。
1.构成见义勇为的相关要素
见义勇为的品行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是其具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以及思想基础,它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见义勇为我认为是和自身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而是在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以及国家的相关利益和社会的秩序受到了损害或者有着不利的影响时,能够用自身的行为去进行对这些受损害的生命或财产等进行保护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上来说应该具有以下的几个要素:第一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第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思想上要有为他人的利益维护的意思,但是这并不把保护他人的利益时自己的利益也要得到收益排除在外;第三是保护他人的利益要在客观作为的方式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是行为人并不是一定有这个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第五是所做的行为是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着风险性[1]。
2.当前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的不完善
在我国的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保护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条例,只因为这样主要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当中的相关内容上,即“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才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还体现在对于公民的防治侵害以及躲避危险的行为当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是以在一下的情形下进行保护的,一是,见义勇为者如果受到了损害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就可以用侵权损害以及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二是,如果不是因为侵权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不是侵权的因素所呈现的局面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那么第三人就要在所引起的过错的范围内进行承担赔偿的相关责任;三是,如果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并不是由于第三人损害的而是自然力所导致的,或者是第三人对于所损害的责任无力承担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受益人提出适当的损失补偿。
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看出,以上三点对于在当下所处的法律环境之下那些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是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及作用的,但是依然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没能体现出科学性。针对以上所做出的结论可以看出,在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害而第三人又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时,对于法院所提出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来进行给见义勇为者赔偿的理论缺乏明确的理论上的依据,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性质也存在着质疑,因为行为的效果不能构成见义勇为的要素,所以我认为这不能以受益人所受益的多少来进行对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补偿上的依据[2]。
第二是可操作性不强。继续围着着受益人受益的多少来说,说到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就包括了几种受益情况,积极的受益、消极的受益、还有非实际的受益几种情况,还有就是人身权的不可估价的性质,在进行给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时的标准每个法官对此的理解也有不同,在实施上就具有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存在。
第三就是强制性的缺乏。司法的解释当中对于“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这里的“可以”没有强制性,显然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很好地民法保护,这就导致了受益人也可以不进行适当赔偿找出了接口,这给见义勇为者澄清事实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加强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议构想
首先要在见义勇为的概念上和评定机关方面要有着明确的界定,在对这种行为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的同时还要向外延伸,如在什么样的背景以及条件之下实施的何种行为才能归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在认定机关上可以分为与犯罪相关的由公安机关管理,舍己救人排除险难的由民政机关管理,涉及到本人单位的可由政府来协调管理等[3]。
还有就是要对当事人所请求的权利的范围进行确定。这其中就包括必要的费用赔偿的请求权利、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利、一定报酬的请求权利。在这些问题上如能以更加的完善确定我想对于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会更有卓效。
4.结语
见义勇为是很多人的梦想,但是对于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状况,这个正义之举越来越被人们所不能认可。在我们所知道的事件中在最近几年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以及王铠路的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对见义勇为的这种正义之举感到寒心,在依法治国的中国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使得当事人面临着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在这方面我们要作出努力地探讨完善我国的民法。
参考文献
[1]王家福.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J].人民法刊.2011(12):23—24
[2]掏希晋.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J].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2012(23):36—37
[3]刘红兵.对见勇办的民法探析[J].法律之星.2010(13):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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