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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09 22:0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罗松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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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出现了黑社会形式的组织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对于刑事立法中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应该继续加以贯彻,有效的实现打黑与反腐的结合,以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着力开展“打黑除恶”的专项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黑社会研究;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

  当前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中,均具有森严的等级制度与严格的内部秩序。认清其犯罪的组织与性质,应当从其反社会性的本质入手,适当合理地扩展犯罪性质研究的外延。近些年来,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逐渐形成了以公司为伪装外衣,以腐败权力机构为保护伞的多样化形式的特征。按照一般的概念解释,“黑社会”是采取不法方式构建一定的秩序行为,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组织犯罪的团伙的统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沿海城市首先成为了滋生黑社会组织的土壤,近些年来,作为社会的大毒瘤,黑社会组织犯罪在我国有扩大化的趋势,其犯罪形式常与毒品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枪支犯罪、职务犯罪等紧密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控制与根除黑社会组织犯罪,还老百姓一个和谐的生活家园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中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一定的法律应对策略,对于有效地开展“打黑除恶”行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 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概况的研究

  改革开放后,黑社会组织犯罪在我国历经了近三十年的演变过程,发展到现如今的态势,黑会这一组织形式已经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想要彻底的根除黑恶势力,首先应当对其内部特征与组织形式进行一定的研究。

  1.1 普遍化的“保护伞”

  当前黑社会得以快速发展,除了得益于经济土壤外,更与“保护伞”的普遍化密切相关。从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无非是两种形态。其一便是对抗型,黑社会在攫取大量的经济利益过程中,也在对抗政府的打压与其他政策。这类的黑社会组织一般都具有较为雄厚的实力,在国外较为常见,例如日本的合法暴力团“川口组”、意大利“黑手党”、美国“14K“等。其二是勾连型,也就是黑社会与政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的相互利用的关系。这一类黑社会组织具有政府机关的庇护,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主要头目往往还拥有光鲜的社会地位。例如,重庆打黑行动中,约有54%的涉黑组织具有来自政府保护伞对其不法行为进行庇护。政府人员的被收买与包庇纵容,客观上助长了黑社会团伙的嚣张气焰,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1.2 公司化的组织形式

  部分黑社会团伙采取不法手段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为了掩盖自身的犯罪事实,通常会巧立名目,以公司、企业等合法的外衣示人。结合政府涉黑人员的庇护,这类团伙逐渐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罪恶链条。其主要利用自身的黑恶性质,通过对合法经济领域的渗透,谋取大量的经济利益。有相当数量的该类团伙头目经过“变脸”后,都成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禁令人唏嘘。

  1.3 多样化的犯罪种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涉及多种犯罪,其内部的“黑金”利益分配网络也是错综复杂。由于黑社会组织成员多为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具有犯罪前科。因此,黑社会组织多数都从事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走私枪械等犯罪活动,并控制着淫秽色情行业与地下博彩行业。从近些年的案件事例来看,涉黑人员的对抗意识与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其对社会的安全威胁已经不容忽视。

  2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的刑事法律政策

  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表明,对付黑社会组织犯罪,应当在法律基础上进行建构,完善相关的法律惩戒措施,这一点从目前来看是相当紧迫的。

  2.1 实现“反腐”与“打黑”的结合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多数黑社会组织都与政府工作人员相互利用、相互勾连。部分公安干警不仅没有有效地打黑,反倒与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因此,消除黑恶势力,必须首先清除滋养其发展的土壤。要摒弃毕其功于一役的作风,主动克服来自权力机构内部的阻力,一以贯之地加强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的力度,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要苍蝇老虎一起打,与黑恶势力有勾连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坚决防止“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存在。

  2.2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打黑除恶中涉及到的立法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借鉴国外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处理方法与立法内容,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门槛,做好证人的保护工作与详细的犯罪记录,并针对涉黑组织的经济犯罪应当设置一定的附加刑。从根本上铲除黑社会组织运行的经济基础。另外,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判决与处罚,不可为了迎合舆论的重刑观点,对于一切犯罪都从严从快处罚。从法理上来说,滥用刑罚也是对“超量禁止”原则的破坏。

  3 结语

  当前形势下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整体态势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我国黑恶势力在组织发展中,逐渐形成了权利庇护、“公司”外壳、多样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要根除黑恶势力,必须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准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反腐”斗争,力求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产生于发展的根基。

  参考文献

  [1] 康均心. 重庆打黑除恶的样本意义[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02)

  [2] 赵志刚.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J]. 经营管理者. 2010(17)

  [3] 王存奎,孙先伟. 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趋势分析[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04)

  [4] 廖凯. 论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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