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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侦查观念的转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赖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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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树立“依法侦查”的法律至上理念,纠正侦查“绝对服从领导”的权力至上观念。”④在侦查实施、指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人员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力一旦超越法律权限,对于领导意见存在违法的情形,应当坚决予以抵制。(二)提高案件侦查认知的科学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愈发复杂,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传统的经验型侦查越来越难以应付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坚持不懈走“科技强侦”之路是公安机关与犯罪作斗争而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转变传统的取证思路,将办案思路从以人证为主转向人证与物证并重,自觉广泛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击犯罪,促进经验型侦查向科学型侦查的转变。

  1.侦查人员应从“口供情结”中脱离出来,正确理解口供的重要性。在现阶段,要完全不依赖口供而查清犯罪事实的确存在较大的困难,但侦查人员不应过于夸大口供的作用,对口供持有正确的认识。

  (1)获取口供只是侦查的一个方面,在利用时切忌僵化,将其作为任何案件侦查的首选或突破口。

  (2)必须转变“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落后错误的侦查观念。口供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依据,且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口供也不再是定案所必需的证据,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若能相互印证、构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也能认定案件事实。

  2.将办案思路转向人证与物证并重,由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向综合收集利用证据的侦查方式转变。现代法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的时代。蔡墩铭教授指出:“今日刑事审判不应再只重自白,而应重视物证,尤其籍法科学进行采证取得的物证,即科学证据”。⑤“侦查人员应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传统。”⑥[7]树立起“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8],强化收集物证的意识,努力从物证中发现更多线索与证据。同时,应当树立起全面的证据意识,不怕困难,努力全方位获取证据。

  3.重视科学取证,强化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物证的能力。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对现代侦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借助科学技术能够使物证“说”出更多的信息。

  (1)“侦查人员要大力强化科学技术观念,努力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科技应用技能。”⑦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手段,充分发掘、提取、分析鉴定物证,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侦查破案的作用,提高科学取证能力,不断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查明犯罪真相。

  (2)随着技术侦查措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应当积极探索更加先进、科学、合法有效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使用策略,结合其他侦查措施的使用,全面获取侦查线索与证据。(三)强化诉讼意识

  1.侦查人员应当纠正“侦查中心主义”的观念,并从刑事诉讼进程角度合理看待“审判中心主义”。

  (1)“侦查中心主义”将侦查机关置于公诉、审判、执行机关之上,肆意夸大了侦查的地位与作用,颠倒、混淆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相互关系与任务,是错误的观念,应坚决予以纠正。

  (2)正确看待侦查的地位。侦查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始阶段,是必经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还是公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在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的公诉和审判活动,并且,侦查的效率与质量也决定了后续刑事诉讼进程的效率与质量。

  (3)不能盲目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就司法活动的程序而言,“审判中心主义”有其合理性。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才是具有终局效力的结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是,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经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缺少任一阶段都无法完成。并且,若未经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便无从谈起。再者,一昧强调“审判中心主义”极易陷入弱化侦查地位、忽视侦查作用的境地,这是十分危险的。

  2.重视侦查阶段破案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变。在侦查阶段一旦发现了证据,应当立即按照诉讼证据的要求形成和完善证据体系,保证侦查阶段的证据能够作为诉讼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作用,实现破案证据与诉讼证据合一。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以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3.重视预审环节。有的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预审部门,有的公安机关预审工作实际上由法制部门进行,有的公安机关仍然实行侦审分开,公安机关对于侦审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对预审环节的重视不一。日本的侦查一般步骤为初动侦查、基础侦查、认定侦查、追踪侦查、认证侦查、立卷移送,其中的认证侦查即逮捕犯罪嫌疑人、讯问及查证供述,其性质类似于我国的预审。预审的目的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各方面审查把关案件质量,强化侦查机关的内部制约和法律监督,是保障侦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得到重视。(四)侦查多元化

  公安机关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主要是指“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主要是运用了演绎式的侦查思维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其运用较为单一,多为就案论案,又“被动反应”,侦查方法与视野较为狭隘,侦查效益相对较低。

  1.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每起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若囿于一个视角、一条路径去考虑问题,可能会错失侦查良机,浪费侦查成本。对案件的侦查要敢于摆脱传统的束缚,结合案情,发散思维寻求多重侦查路径及方法并进行优选,能够将传统的侦查模式与新的侦查模式相互配合、灵活使用。

  (1)重视视频侦查带来的“从像到人”的全新侦查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金盾工程”、“天网工程”等的建设,以及信息化侦查的逐步发展与深入,视频侦查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在预防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功能日益凸显。侦查人员要学会高效合理地利用视频侦查这一崭新的侦查方法。首先,侦查人员借助视频监控系统,可以预先发现有犯罪征兆和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员,对其密切关注或予以合法控制,实现防止或制止现行犯罪行为,避免发生犯罪危害,破获预谋犯罪案件的目标。其次,能够同步发现现行犯罪活动及其人员,遏止犯罪继续,并及时抓获现行犯,促进“历史侦查”向“现行侦查”的转型。再次,在案件发生后,视频中的信息资料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最大限度地挖掘犯罪发生的时空锁链、人、事、物等各方面信息,发现嫌疑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最后,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录下的犯罪有关信息,侦查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将其固定为客观详实的诉讼证据,这对于直接认定犯罪、提高证明质量、有效推进诉讼具有极大的价值。

  (2)重视完善日常的刑侦基础工作建设,在信息化时代下,又尤其要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与运用,建设并完善相应的公安信息情报系统。侦查人员要有运用信息情报配合具体侦查措施方法使用的意识,从信息这一新的思维逻辑起点出发,充分发挥情报引导侦查的作用,不局限于传统的侦查模式,形成并充分运用“从信息到人”、“从信息到案”等特有的全新侦查模式。

  2.侦查人员要有关联性侦查的意识,并且在信息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指引下,将分散的、可能存在潜在关联的人、事、物、案等信息情报最大限度地集中发现并运用起来,对若干有内在联系的案件进行串并,发现相同规律特点,获取更多侦查线索与证据,变个案侦查为串案、并案侦查,提高侦查效益。四、小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宪法精神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必然要求,是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它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同时,该规则也对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广大侦查人员应改变传统的侦查思维、侦查方法和侦查手段,重视程序正义,重视证据的获取的合法性,改变“口供至上”的思维,抵制刑讯逼供,运用科学侦查方法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社会稳定,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错抓任何一个好人。

  注释:

  ①杜俊芙.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规范化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1:13.

  ②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38.

  ③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97.

  ④管光承.现代侦查[M].重庆:群众出版社,2005:41.

  ⑤向慧.毒品犯罪物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9.

  ⑥郑志浩.侦查模式研究综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44.

  ⑦王云武,刘林昌.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89.参考文献:

  [1]杜俊芙.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规范化研究[D].河北大学,2011:13.

  [2]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38.

  [3]管光承.现代侦查[M].重庆:群众出版社,2005:41.

  [4]向慧.毒品犯罪物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9.

  [5]郑志浩.侦查模式研究综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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