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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自由裁量权的适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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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获取证据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式取证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需要具有指导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警察在侦查阶段而没有法律规范的制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以获取证据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对警察收集证据手段的限制。该规则作为应对刑讯逼供案的产物,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该规则的具体适用,应该是由法官对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直接做出无罪的判决。但法官对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的威慑力却很微弱,从警察的侦查终结到法院做出裁决中间间隔的时间很长,因为无罪判决对警察造成的不利影响已经很微弱,相对于宏观的法律规范,现实的业绩考评机制发挥着更为直接的作用。对于警察在侦查阶段采用非法方式取证,最好的排除方式应该在于警察内部制度的限制,以及检察机关在对侦查阶段监督的过程中,对发现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更能起到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实体,轻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基本要求,收集和固定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的成败。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过分突出地追求破案率、打击率、查处率,滥用职权,随意地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刑讯逼供或是暴力取证。造成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更多的关注指标的完成,而忽视对人民的保护。同时,从法律规定上看,对违反实体法的后果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对违反程序法的后果规定的相对模糊而且处罚较轻,很多民警在意识上就有了不违反实体法,但可以为了工作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的想法。

  在理想状态下,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是“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尊重法律和公民的权利,按章办事,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但在侦查阶段,警察因为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暴力方式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警察的行为经常会受到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并被媒体过多的渲染,使得警察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负面的影响。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规制,已经是如今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使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正当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

  三、执法规范化能有效实现公安自由裁量权的应然价值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所以更要强调执法透明、管理公正,才能让群众满意,人民警察的职业价值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公安执法规范化与自由裁量权在法理层面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有一个合法性的限度,一定要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德沃金指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强大的自由裁量都是对法律本身的漠视和对法治的践踏。

  (一)执法规范化是公安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要求,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更好的运用法律,体现法律的价值,更好的保障人权公安执法规范化和保障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的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执法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不断健全证据制度,对调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证据的保管、使用和移交做了法律上的完善,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为了防止和遏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改造。在办案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讯问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物理隔离,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通过不断的制定和完善法律的方式,全面和系统的保障人权,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有效遏制轻程序重实体的行为,并建立和完善公安执法的内外监督体制。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依靠非政府组织的帮助,通过国际人权机构的技术援助,来推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并通过严格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推行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加强执法主体的执法意识。

  (二)公平正义是公安执法行为追求的终极目标

  公平正义是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它反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必然走向,是在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人的根本价值。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公平参与经济社会和社会生活的过程,在资源配置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精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

  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4]

  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得以平等合理有效的实现,这就必然要求公安执法机关遵循法治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和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还要确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在实践中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反对事后补程序的做法,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警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中国法治及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国家政治民主发展和经济方式转变的动因和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提出的新要求,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职责,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董玉庭,董进宇.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J].北方法学,2007.2.

  [2]张彩凤,刘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理逻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5.

  [3]詹姆·阿尔布雷特.论警察自由裁量权和武器的使用[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1.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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