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2)
三、与瑕疵出资股权有关的法律责任
出现瑕疵出资股权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出资在时间、价值以及程序上出现了瑕疵。从出资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股东需要按照相关章程对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的规定进行出资,公司应反复核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在出资过程中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第26条以及27条规定执行。股东只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相反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此基础上,股东对于出资财产必须享有处分权,并需要承担相关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为了保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公司法在第207条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是资产验收的过程中,若发现提供虚假验资以及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材料的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出资的及时性方面来看尽管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要求股东的首期出资比例和全部出资完成时限,但第28条仍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公司法第32条中规定股权登记瑕疵应该属于股权归属以及股东名称之争,因此由于登记所造成的问题或者纠纷不属于瑕疵股权的涉及范围[5]。
从某个角度上来看,公司实质上就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产物,公司章程以及发起人协议主要还是围绕股东所签订的,并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约束力。股东与股东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单纯的利益关系,同时每一位股东都需要根据共同商讨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当出现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就直接违反了合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方面若没有单独要求强制性的出资人协议,瑕疵出资股东所承担的应该是一种约定责任[6]。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当中,股权转让中的瑕疵出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其中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身的合法股东权益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给他人,同时还要保证相关合同的成效性即股权转让合同要符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并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首先要保证转让合同能够成立,这就需要相关当事人对主要合同条款给予肯定,保证股东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若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特殊要求即合同成立。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效力
此处所指第三方主要包括了公司债权人以及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第三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对第三方的约束力要以登记完成情况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判断。在《公司法》第32条中具有规定,因公司登记事项——股权发生变更后,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未落实之前,股权转让协议不得对抗任何善意第三方。也就是说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发挥效用之后,即使受让人与出让人已经开始实施相关协议内容,但如果没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则不能对善意第三方发挥原本的约束力。对于第三方来说,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可以基于对登记文件上所设定的内容、条款以及相关事项的信赖而对出让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在完成股权登记之后,受让人方能够对第三方人员发挥股权转让协议的对抗效力[12]。
六、结语
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在学术界具有各种不同观点。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应该承认其应有的效力。承认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可以维护受让方的基本权益,受让方可以通过行使追偿权追究出让方的相关责任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受让方、出让方和第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护都是有利的,其效力应该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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