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域水污染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 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近年来,随着水资源污染事件频发,污染的预防与治理更加紧迫。但是水资源自身有流动性、区域整体性、污染多样性等特点,所以治理难度较大。因此,水资源在一定流域内的治理体系建设应运而生,简单来说,就是以流域为单位,分区域、分层以及分阶段治理水资源污染。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解决水污染防治方面应发挥不可替代作用,文章以法制观点为视角,对流域水污染治理中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流域;法制建设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一)水资源匮乏。资料显示,我国作为一个严重干旱缺水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落后水平,位列110位。
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劣V类水质所占百分比达13.7%,随着污染加剧,这一百分比正逐年升高。一半以上的水库、河流、湖泊出现水质富营养化,各种有害元素污染,例如纳污染等大量存在。高达55%的地下水被检测定义为较差或者极差水质。海洋污染风险不断加剧,近海生态破坏、赤潮、溢油等时有发生。
(二)污染事件频发。近十年来,我国水资源污染事件的出现频率剧烈增长,为本来就匮乏的水资源现状雪上加霜。例如2006年湖南砷污染、2007年太湖水污染、2011年康菲漏油事件以及2014年的兰州水污染等等。水资源区域内遭到毁灭性的污染,更加导致流域内生态的恶化,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注意力开始转移到环境建设方面,虽然当前我国水资源的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局部恶化仍然较为严重,在时代背景下,需要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防治水污染,对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与完善,为水资源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流域水污染法制缺陷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来看,我国主要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依据,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与科技的不断进步,水资源污染正以多种形态出现,并逐渐趋于复杂,随之而来的则是解决手段更新的缓慢,特别是在法律保障方面举步维艰。近年来水污染事件发生频率不断增加,而对应的立法确仍然处于酝酿状态,许多事件出现了,确无法律评价,造成无法可依的情况,这对于水污染预防极为不利。
(二)我国水事立法处于割裂状态。从立法模式上来看,虽然存在着统一立法和分立立法两种模式,但是分立立法的针对性过强则会造成僵硬与不协调等结果。
在我国来看,《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这两部主要法律负责对象大不相同,前者负责水的管理,后者负责水污染的防治,简单说来,就是水量与水质的区分。两部不同的法律造成了一个问题的两面化,从流域角度来看,本身水资源是一个完整的整体,现在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同的法律所代表不同的价值方向,这就造成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水事法律方面协调性差,最终导致水污染防治节奏缓慢。
(三)法律责任制度虚化。法制责任是确保立法目的实现、法律得以执行的根本保障,从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存在责任设置过轻、处罚力度小的缺陷。虽然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处罚金额方面有所提高,但仍不能与守法付出的成本相比较。
从行政责任来看,处罚标准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金额远低于污染者违法的收益,另外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差,论文发表使违法成本降低,行政管理效果差。从刑事责任来看,只注重了结果犯,而忽略了污染中的警示,过分强调实际的污染损害,忽略了被污染的地区生态重建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从这一角度来看,刑事处罚不超过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简直不值一提。从民事责任来看,存在水资源污染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困难。
三、关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以流域为主体制定相关保护法律。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将流域内水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去施加保护,将水资源的管理与防治相统一,采用统一立法的形式。从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无论是美国、法国等国家,这种以流域整体为单位的立法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对流域内整体生态环境立法保护,侧重于水资源的生态价值,从而简化监管体制,理清责任体制,从法律上给予支持。
(二)对流域水污染法律责任从重处理。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在不断提高水污染方面的违法成本,但是就目前来看,采用单一处罚手段远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行政处罚方面引入“持续处罚”或“连续处罚”理念,对于流域内形成的污染以时间计量实施处罚,从违法当日起算,处罚金额叠加,对于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实施加倍处罚措施。民事处罚方面引入“未来处罚”理念,污染行为对未来的影响程度作为处罚主要依据之一,支持公益诉讼。刑法处罚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应以从重处罚,因刑法具有谦抑性,应降低刑法处罚门槛,配合行政处罚,对流域环境污染者进行刑事处理。
(三)重建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引入“负责人”制度,建立专门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组织,针对特定的流域实施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流域内水资源负有开发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保护的义务,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同时负责监督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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