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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3 16:0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卢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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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这导致权利人只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强制执行并不具有长久的可行性,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自治形式,对于完善执行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完善途径

  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做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有义务遵守,并按照文书来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义务人或者败诉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空有一纸判决文书却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和解是争端解决的一种形式,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内涵。民事诉讼的执行和解指的是法院在做出生效判决和裁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后便可以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以及执行后,都不涉及执行和解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必须本着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最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义务方没有履行,权益方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作用。和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且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争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在给付之诉中,给付义务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不会受到强制执行的压力,有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最后,当事人的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近些年诉讼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压力较大,和解制度可以避免强制执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困扰。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存在问题

  (一)和解沦于形式。和解虽然在民事诉讼的执行中应用较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和解沦于形式,和而不解。首先,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义务,通过执行和解的形式来拖延时间,并转移自己的财产,营造履行不能的假象。这样不仅逃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且有效地拖延了时间。还存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为了缓解关系,表面同意和解,但是达成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拒不履行,和解便沦为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执行人员介入干涉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很多执行人员为了尽快结案,往往会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来迫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一些被申请人也会主动向执行人员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执行人员的调解下,与对方和解,以减轻自己的债务压力或者逃避不履行的惩罚,这时执行人员就会接入到双方的和解中,在这个过程中执行人员进行调解,事实上,和解制度是不允许第三方介入,一旦执行人员介入,和解变成了调解,徒有和解的形式,却不符合和解制度的原则,这不仅会违背立法,而且有损司法权威,甚至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执行和解协议违法。执行和解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权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最后通过和解协议的形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欺诈,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这种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是无效的,而且如果涉及到诈骗,还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的途径

  (一)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是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不得受到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涉。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双方当时人进行沟通,相互谅解,各自退让后协商的结果,是处分自己权利的形式,如果受到胁迫或者执行机关的压力,那么和解就丧失了自身的法理意义。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可以以强迫的形式来迫使和解,也不得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违法变更,这是维护权利人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的重要途径。

  (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必须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首先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义务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这已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再通过和解的形式,进一步变更法院的判决,不仅涉及再次侵权,而且有损司法权威,这也是和解协议需要通过法院审查的原因。和解协议不得对于法院判决进行重大变更,不得故意偏袒一方,强调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义务人以和解为借口来逃避不履行的惩罚。

  (三)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不得涉及违法内容,否则不仅协议无效,而且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和解协议的内容需要具有执行可能性,履行标的明确,在履行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上达成一致,没有异议,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效力,需要当事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来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四、结语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核心期刊可以有效化解争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和解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体系,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因此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执行和解问题上标准不一,经常出现以和解的形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协议内容合法,且不受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涉,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义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实证调查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11.

  [2] 杨晶晶.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

  [3] 鲍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之完善[D].湘潭大学,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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