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摘 要】基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重新修订,其中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以此来指导各地区在处理公诉案件时进行的和解行为,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一立法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刑事和解程序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将从新刑诉法对和解程序的规定中发现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诉法;存在问题;改进对策
在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可以理解为辩诉交易制度,尽量两者在一些具体操作方面有一定的不同,但是其目的、运作原则等方面是一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被称为“第三领域”的制度,其存在已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末,北京市某法院针对某些案件开始刑事和解解决案件的探讨。在中国,公认的第一次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的案件是发生在黑龙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之后,许多省份开始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和实践,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是建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基础上的,具有极大可适用性。同时,由于成文法自身的缺陷,必定会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刑诉法规定之前的理解由于学者研究的重点不同而不同,但这只是表面概述方面的不同,其中所含有的价值取向等方面是一致的。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稳定社会、改造犯罪人,给予犯罪人改过的机会,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新刑诉法出台后,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法定公诉案件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对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诉讼规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刑事和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缓解国家权力绝对垄断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的资源压力。单纯依靠国家权力的力量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已经不能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采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之间增加谅解,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国家秩序得到恢复,从而达到保障人权与秩序维护的双赢。另外,当事人主动和解,可以使案件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终结案件,避免了漫长的启动司法裁判过程,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二,防止再次发生的危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只是简单的对案件处理并不能达到使双方信服的目的,极易发生再次危害,而刑事和解制度能够让双方坐下来谈判,共同决定案件的处理,能够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一)在刑事和解的方式上。按照同通行理论,刑事和解有三种模式:加害人/被害人自行和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和解方式上选择了单一的当事人自决模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也过于单一,不利于刑事和解的真正实现。
(二)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新刑诉法对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是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规定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内。这一规定其实过窄。因为,随着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法治观念的转变,追究犯罪不应再是刑诉法的根本目的,而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如此狭小的范围不足以使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弥补。
(三)立法规定只是立法者的选择,司法实践却是行动者的天堂。自古以来我国的立法都有不被遵守的“传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中总会在许多方案中进行权衡选择一种其认为最好、最有价值的方案作为法律的基础文本。但是,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很难通过立法就改变的,法律只是观念的一种表现,但不是观念的内容。实现刑事案件解决时往往会出现在某些方面不顾强制的刑事程序性规定而进行自由裁量,这样侵犯公民权利与肆意司法的现象就会更多。
三、改进对策
(一)扩大刑事和解的选择范围。固定的和解方式不利于真正实现刑事和解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和解中允许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员模式存在。在确立当事人之间主动和解模式的同时应当为另外两种模式留下一些空间,以保证在法制没有完全普及各地区及公民对相关立法不能充分了解的时候仍然可以使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生存于社会成员之间。总之,将三种方式相互结合,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
(二)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随着刑事和解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研究的推动,刑事和解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盗窃、抢劫、重伤、强奸等案件。因此,我国刑诉法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
(三)加强依法执行刑事和解的力度。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应当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决不允许超出刑事和解范围、违反程序等情况发生。
四、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在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内容。只有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通过立法将经验上升为法律,才能真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肖仕卫.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J].中外法学,2007(06).
[2] 郭辉.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适用[J].保定学院学报,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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