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及滥用的法律完善
摘 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结晶。它们构成了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它具有私权的特性,受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驱动,易滋生出权利无限的倾向。孟德斯鸠在考察法与权力关系时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豍基于不断高涨的公共利益需求,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主体的同时也呈现出公权利化的态势。在这些利益的驱使下,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越来越多,既限制竞争又扰乱市场秩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对生产力的冲击使得智慧财产权的价值倍增,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备受重视。
关键词 知识产权的滥用 独占性 法律完善
作者简介:哈孜依那·吾拉孜别克,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民商法学,在读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2-03
知识产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形成与发展的。资产阶级在欧洲、北美各国相继取得政权后,马上就颁布了专利法。由于大多数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状态,因此需要引进世界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以加速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从而产生了发展中国家如何正确利用和对待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种法律制度问题。显示对应的拉丁字字典在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将取代有形财产化,从而知识产权的生产和交易形成了经济和财富的象征。尤其在国际经济交往十分频繁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更加密切,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外取得法律上的保护成为十分必要。因此中国发展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成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比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及分析制定的法条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豎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豏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绝对权。它既具有法律性、排他性。也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二)现今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严格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其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自然权利是知识产权独占性最重要部分的公正的理论。其重要特点是先于社会权利而存在。而独占性主要特点是以财产权为牢固的基础地位,使其优于优先权地位。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域外效力并受该国法律保护。豐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即是指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不一,只有参加国际公约、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二、知识产权独占性滥用的构成要件
(一)从市场竞争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这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豑如专利权人向受让人提出限制技术和竞争发展的交易条件,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并妨碍技术的进步,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使市场正常秩序变得混乱。
(二)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豒因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使商品的价格、产量、销量等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会使竞争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也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有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运行的机制。联合限制竞争主要包括:第一,横向联合限制竞争,是指同一行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行为人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第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一同产业中出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称为“维持转售价格”或“限制转售价格”是一方当事人责成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有关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豓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合法地位,它是有利于竞争的。
(三)强制许可中体现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实施强制许可,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容易导致侵权人有意以他人注册商标图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的纠纷。
(四)不正当竞争中和追溯力上体现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第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引起混淆行为即指假冒产品损害另一方信誉、商誉、声誉等;误导公众;损害竞争者产品或服务以抬高自己的产品;保护商业秘密相当于Trips规定的内容。如“未注册商标”没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它只是反对未经许可而“搭便车”的行为。第二,在《伯尔尼公约》追溯条款中,要求非成员国一旦加入公约,必须开始保护在其加入之前的其他成员国(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
(五)权利穷竭理论中的体现
权利穷竭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却没有依据。斥之为“没有根据”豔。各国对该理论解释不一,但任何权利一次用尽的前提是“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如《专利法》第62条第1款:“任何专利产品如果经专利权人或他所授权的其他人(如各种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在一国市场上经销了,那么此后该产品在该国怎样分销、怎样转买专卖”等规定的那样,专利权人就无权过问,从事分销的活动,绝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垄断行为,保证商品在一国境内自由流通。在这里产品使用权的穷竭指使用产品本身,若按照该产品复制或仿制的新产品的话,权利人就有权干涉其中。
三、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独占性滥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人的智力成果具有的公共性与产业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容易为任何人长期独占,即使法律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是私权。据此法律就为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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