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取暖燃气类犯罪中盗窃数额认定的研究(2)
二、应耗燃气量估算值的解决方法
由于应耗燃气量必然是基于基础数据,并参照相关样本的估算值,就使得这种估算结果的取得必然需要借鉴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涉案数据的分析并通过和燃气公司的会商了解,承办人认为对应耗燃气量的估算,可以参照了统计学上均值的估算方法,以涉案供暖小区在以往一个供暖季的的耗气量作为一个样本,通过对案发前后几个供暖季的样本比对及均值计算,对某一具体供暖季的应耗燃气量做出估算,并以此作为参照。
(一)运用均值作为估算方法的统计学基础
在统计学中,对集群式样本的估算参考数值主要有众数、中位数和均值。但众数和中位数本身的统计学特征不适合应耗燃气量的估算,而均值最符合应耗燃气估算的理性预期。
其一,对于众数来说,众数时总体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标志值,反映了标志值分布的集中趋势。但其应用范围非常有限且需要较多的基础样本数据作为支撑。由于目前我市各供暖小区或为新建小区,缺乏足够的可参照基础数据,或为老旧小区为提高供热效率多进行节能改造,使管网效率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原来的相关数据失去了比照的意义,故众数这一统计估算方法不适合我市处理燃气应耗量的估算。
其二,对于中位数来说,中位数是将总体各数据排序后,位于中点位置的,中位数也反映标志值的集中趋势。中位数广泛运用在工程设计中,但由于其使用也需较大量的参考数值,而参考众数不能应用的原因,中位数亦不适合作为应耗燃气量估算的方法。
而对于均值来说,在估算燃气应耗量的时候,均值的统计意义优势更得以体现。由均值计算平均数,是数据集中趋势的最主要测度值。它反映了一组数据代表值,是数据误差互相抵消后客观事物必然性数量特征的反映,是对所有数据平均后计算的一般水平代表值。均值的统计学特质,在推算燃气应耗量时意义重大。对某一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计,其实质,是基于对该小区在一定管网效率下普遍情况在某一供暖季体现的心理预期。通过运用均值的统计方法,在可接受的意义上亦消除了每年供暖室外温度不同,存在峰季谷季对涉案当季数值带来的影响。且以每一供暖季为一样本数据,较之司法解释中六个月的比对方式,更适合盗窃燃气案本身发生具有季节性的特点,通过以一个供暖季作为一个整体的方法,抹平了燃气供应持续时段内各时段较大的差异性。
(二)以均值为估算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以均值作为估算基础的实际应用。在我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海淀法院“通过对比涉案前后两年的同期采暖用气量,从而得出即使扣除停暖天数和范围的影响,也能判断盗窃数额必定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应以数额特别巨大来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的结论。由此判决中,可见法院在此案中认定涉案供暖季的燃气应耗量时,是通过对比前后两年的同期采暖用气量,以相关数据作为推算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基础的。
(三)在盗窃燃气相关犯罪中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算方法
1.当涉案供暖小区在涉案供暖季之前存在两年及两年以上数据,在相关年份不存在大幅度供暖面积变化的前提下,即可通过上述求均值的统计方法,计算涉案小区在存在参考意义供暖季内耗气量的均值,作为该小区在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算值。
2.当涉案供暖小区没有两年以上的燃气耗量数据可供参考,如出现该小区只新建了一年或一年前进行了改造提高了管网效率以致没有足够可以求均值的数据致使无法对涉案供暖季的应耗燃气量进行估算的情况,则可待案发后下一供暖季的燃气数据可予以统计时,将该数值作为新证据予以提交,从而用于均值求算。
三、实际燃气耗量的认定在实践亦需提高重视
燃气的实际耗量应为确定值,但在实践中,这一确值的确定却也往往存在问题。究其原因,被害方多为燃气公司,由于其国企的低位,往往单方提供相关数据,怠于通过调取相关仪表的数据或向对象方调取相关发票、收据等支付凭证,使得其单方提供的数据无从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定,造成该确定值却难以确定的问题。对这一情况,唯有需要被害方燃气公司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高认识,重视数据之间的彼此佐证关系,使的能够确定的数值认定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对于盗窃燃气类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围绕应耗燃气量的估算和实耗燃气量的确定,对于应耗燃气量的估算,可运用统计学上的均值计算方法,以供暖季为单位,参考相关数据加以推算,对于实耗燃气量则需多方面数据彼此佐证。通过二数据的计算,使得对盗窃燃气量的认定足够有证明力,从而对盗窃燃气类犯罪的定罪量刑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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