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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分析(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4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汪彩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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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法律上的缺陷

  1.直销规避制度之嫌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支付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但是目前为止,实际上支付宝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虽然在今年11月1日后,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淘宝网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成为互联网首家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豏即使是这样,其仍然是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而只能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另外,虽然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支付宝强调自己提供的仅仅是资金支付渠道,不作为基金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一般人无论从其外表或本质上看余额宝其实都有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功能之嫌疑,即通过把天弘增利宝基金销售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从而使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称呼其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余额宝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基金产品,而并不是支付宝自己所标榜的支付产品,既然是基金产品,那么作为主要推出平台的支付宝就应当符合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标准并被严格纳入监管范围,如果没有,就必然存在监管的真空,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

   2.未尽到充分的基金风险提示义务

  在余额宝刚面世的时候,相信很多朋友都将其与银行存款划上了等号,但实际上,人们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是将该笔钱投资了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是有风险的,同高安全等级的银行存款根本没有可比性。虽然货币市场基金一贯收益稳定,但一旦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等情况,而所持流动资产又不敷支出时,货币市场基金就会出现严重给付问题。另外,与银行存款不同,货币基金并不保证收益水平,一旦购买的货币基金营收出现问题,余额宝用户的资金将蒙受损失。而对于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显然提示不够,只是在对其收益率的过多宣传之后附带提到了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且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支付宝不承担基金亏损责任。但是余额宝的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是基于对支付宝品牌的信任而将其资金放入余额宝,更何况,其大部分投资者对货币基金其实并不了解,甚至没有认真理解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制定的两个格式协议,一旦余额宝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就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难估计。

  3.监管力度缺乏

  由于余额宝的门槛低、收益高、方便快捷、随时支取等优势,使其在18天之内,客户数达251.56万户,累计申购金额达66.01亿元,累计申购笔数286.91万笔,累计消费金额(主要指用增利宝份额进行购物支付)12.04亿元。大量闲散资金的源源流入,使余额宝早就具备了类银行的吸储功能,而其他基金公司效仿余额宝推出的类似基金产品也吸走了大量投资资金,使得利率水平较低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吸储能力的挑战,余额宝带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风潮,甚至起到了倒逼传统银行业进行市场化利率改革的作用。当然,除了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之外,余额宝这匹“黑马”为金融市场带来的鲶鱼效应给金融风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余额宝的规模和影响来看,上文中提到的能够规制余额宝的相关法律法规已体现出了其监管的乏力,余额宝在将来很有可能因为配套监管措施的滞后而面临一种规模风险,虽然创新往往走在监管的前面,但是缺乏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金融创新一旦铺开,野蛮生长,隐患最终只能由投资者买单。

  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分析

  (一)“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前景

  余额宝的诞生促进了整个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在,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全都越来越重视互联网金融,都在网上推出金融产品:在余额宝上线不到两周的6月26日,东方财富网的基金门户天天基金网就宣布,其针对优选货币基金的新型投资工具——“活期宝”即日上线,用户可以享受多个优选货币基金带来的投资收益,还可以通过“活期宝”归集工资卡储蓄、实现余额转卡操作,手续费更是可以低至零;国华人寿电子商务也在淘宝聚划算平台推出关注少儿保障的产品——“淘气宝”,这是一份全面覆盖意外、住院、重疾、身故的一年期消费型保障产品,该款产品300元保费即可包含3000元意外门急诊、1万元的住院医疗、最高4万元的重疾赔付和2万元的身故保障。豐

  陆续出现人们视野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无疑彰显出互联网平台意欲撬动互联网金融市场蛋糕、建立互联网金融帝国的“勃勃野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前景是光明远大的,其需要做到的就是利用互联网便捷、即时、无地域性限制、受众广泛等优势,坚持不断的创新,以改变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就“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来看,其前景无疑是光明远大的。然而,尽管余额宝以“碎片式”的理财吸储吸引了众多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弥补了传统金融产品在小额投资者上的缺位,但别忘了互联网金融产品最大的挑战是安全!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模式,监管落后于实践且有不能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以致给其光明远大的前景涂上了一抹暗色。因此,我们应当巩固发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势,并强化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减少其风险,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长足发展。

  (二)强化“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安排

  1.明确各互联网金融种类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各种类型间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而监管主体也都不是非常明确。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作为基金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又要受到证监会的管制,这便存在了多头监管的情形,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大多也有多头监管的问题。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分工与合作的情况下,极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应明确分工,共同上级部门牵头,采取归口管理的方法,即按照业务领域、行业模式进行系统分工,不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只有明确了监管主体,才能由监管主体进一步出台监管办法,从而形成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

  2.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意见,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一新生事物大多没有针对其自身的管理制度可供循迹,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遵循的规则十分分散、涉及面广且缺乏针对性,有些行业模式甚至存在许多监管空白,从而滋生许多市场乱像,损害投资人利益。以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经过几年的发展,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超过百亿元,但是由于监管的空白,准入门槛过低,以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莠不齐。因为无需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常常演变成利用融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业经营缺乏规范性。而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在实际规范中收效甚微,P2P融资平台仍频频爆出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携款潜逃等负面新闻。可见,在金融创新产生之后相应的监管制度必须及时跟进,并实施强有力的管理。目前,余额宝才推出六个余月,由于时间短、受关注程度高,尚未出现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根据前文分析,余额宝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监管部门针对此类金融创新产品,也需要出台配套的管理措施,比如应当要求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明确风险提示、提高网络技术安全、注重对投资者信息的保护等。总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而这些监管规则之间应是有机结合、有效统一的,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3.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主监管功能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初具行业规模,具备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条件。今年下半年以来,如火如荼的进行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各种论坛、峰会、研讨会,8月9日,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包括人人贷、融360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电商平台以及易宝支付、钱袋网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在内的33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成为其首批会员,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8月1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表示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这些举措,无疑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管理开了一个好头。从促进行业发展来看,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具有两方面优势,其一是通过行业间优秀机构的互律互助,能够分享经验和教训;其二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指导,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分析和判定能力。此外,行业自律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自律组织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接受监管部门进行的风险提示和其出台的举措之规范,这将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注释:

  豍董莉.互融——在路上.IT经理世界.第370期.

  豎陈小欢.互联网理财时代,余额宝成功背后的故事.移动信息.2013(7).

  豏蔡梦藜.证监会对余额宝的态度.企业家日报.2013年7月10日.

  豐朱宝琛.证监会为淘宝网开卖基金定位.证券日报.2013年11月7日.

  豑张博.互联网理财的今天与明天.金融博览(财富).2013(7).

  参考文献:

  [1]张杰.互联网金融时代.人民网.2012(10).

  [2]李钧,肖荣华.互联网金融时代是什么?.金融研究.2013(1).

  [3]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金融时报.2012-10-22011.

  [4]记者唐文之.余额宝动了谁的奶酪.第一财经日报.2013-06-20C02.

  [5]本报记者朱宝琛.证监会为淘宝网开卖基金定位.证券日报.2013-11-14A01.

  [6]吕斌.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法人.2013(7).

  [7]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7).

  [8]张博.互联网理财的今天与明天.金融博览(财富).2013(7).

  [9]董莉.“互融”在路上.IT经理世界.2013(16).

  [10]刘彦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机遇.小康(财智).2013(9).

  [11]余额宝入局,理财进入“碎片化”.大江周刊(经法).2013(7).

  [12]余额宝备案起风波.经济导刊.2013(Z3).

  [13]张克.P2P行业的异化与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机构该怎么做?.华东科技.2013(9).

  [14]郭世邦.银行如何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卓越理财.2013(3).

  [15]宋奕青.余额宝凿出“星星之火”.中国经济信息.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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