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
摘 要 为了更好地应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十分必要。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各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论述了商业秘密的内涵,然后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我国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护 法律
作者简介:傅丽娜,杭州江南专修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7-02
随着社会的进步,竞争愈发的激烈,各个企业都会慎重的选用适合自己企业的手段参与竞争,获取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但有一小部分企业选用的手段不正当、甚至不合法。比如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这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重大的损失,自身还会违反法律,对于各个企业来讲得不偿失。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被透露的受雇人员知道的一种方法、工具或是计划。”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是指“能够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各种技术、配方、方法、设计或其他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两个:(1)秘密性。就是说不让大众知道,还处于不公开状态,没办法从公开的方法获取信息。(2)价值性。商业秘密拥有实用性,能够为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这两个特性都致使国家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一)促进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直接关系着社会的进步,但是技术研发不是朝夕就可以完成的,一项技术的研发可能会经历很长时间。而且,随着时间的延续,研究的费用也会逐步加剧。所以技术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费用、长时间的活动。但是技术研发一旦成功回报就会很快,潜力无限,甚至有可能会改变世界的经济结构。所以我们购买的高科技产品都很贵,因为价格里面包含了材料、组装费和研发价值。研发属于长期收益,收益期也很长,成果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研发的进程关系着社会的发展速度,科技研发就是为了社会进步。
(二)保障社会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为了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商业秘密所有人不愿意公开秘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自身属性,这一特点是由自身决定的。商业秘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这是受社会利益最大化所影响。在社会经济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很重要。但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中,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将商业秘密公开时,必须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再进行公开。主要因为,个人利益和公社会共利益相比,社会公共利益永远都会比私人利益重要得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个人利益无可厚非。
(三)有效的规范商业道德
在商业竞争中存在着一种看不见但时刻影响着市场秩序的因素,这就是商业道德。道德是人们长时间形成的一种价值理念,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道德建设比法律建设还要困难,道德的最低底线就是法律,过线就是犯法。研究商业秘密就是肯定了商业秘密的价值,人们对商业秘密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会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因素影响着市场秩序,提高道德可以让市场更加稳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竞争在逐步加剧,维护竞争秩序时道德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道德观可以减少不当竞争。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单独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这是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趋势。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还存在很多的缺点,进行局部的修改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改进企业发展的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促使我国更好地适应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必须有效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立法不够全面
1.对商业秘密进行价值评估。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有偿转让的特殊财产权,但在转让之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评估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过程中,难以确定商业秘密损害的价值。
2.没有按照规定向政府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机关单位提交商业秘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商业秘密被泄露,也会给所有人造成损失,失去了竞争优势。
3.没有专门针对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网络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违法方式就是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大。但是企业中并没有解决这类问题的对策,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对策。
(三)内容笼统、体系分散
1.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太分散,操作性差,没有打击力度,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太粗糙,可操作性比较差。
2.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和侵犯主体不明确。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存在很多困难,造成难以确定各种信息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案件审理时不能公正对待,再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为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具有法定生产资格的经营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还包括非经营者。
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没有充分给予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时,必须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的关键,但我国并没有完整的规定。
(四)诉讼时保障措施不完善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于泄密没有预防措施,使得诉讼制度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墙,手段最严厉,但所有人害怕诉讼时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致使刑法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诉讼时,起诉权控制在国家司法机关手中,受害人无法阻止司法机关呈现证据,更没有办法撤诉。现实生活中,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刑的事情不多。还有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举证责任承担方、鉴定商业秘密的单位和鉴定标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法》进行起草,虽说我国已经把送审稿完成,但还是存在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2)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需要对商业秘密采用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促使商业秘密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足够灵活。(3)对各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必须对侵犯商业秘密违约和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违约责任必须停止一切违约活动,支付赔偿;对于侵权责任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商业秘密附属物,然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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