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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保证金问题分析(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5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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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给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

  3.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履行保证责任的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的损失⑩。

  显然,违约金责任既非保证人享有的请求权,也非求偿权的内容。

  (五)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前者指依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约所确定的一种制裁豘,其典型特征为违约金可同时独立地与其他责任方式并用;而后者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豙

  虽然理论上承认惩罚性违约金,但实务中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该类违约金以明确约定为前提,即应表明其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并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的违约金均为赔偿性违约金,是对损失赔偿额的预定,起弥补损失(补偿)的作用。

  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当担保人代偿后,其损失即利息等“代偿损失”,不过该“代偿损失”可通过追偿及实现反担保措施得到充分弥补,因此不存在需以违约金进行弥补的损失。

  (六)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其主要经营风险即求偿权是否能够足额实现

  笔者认为,该风险为担保公司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其所收取的担保费中已包含了该风险的对价。而且,作为以从事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其应更多的从完善求偿担保(又称反担保)、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控制制度方面来控制风险,而非一味依赖于违约条款。

  至于委托保证合同中针对提供虚假资料、未按通知及时偿还代偿款等情形约定的违约金,笔者认为属于意思自治,应予尊重。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实体方面,因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性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如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违约方有权要求予以调整。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损失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豛。目前,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4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在调整时应以此为依据。

  三、委托保证合同中的保证金问题

  担保保证金,又称客户保证金,是针对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时增设的反担保措施。目前,按照相关规定,“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豜,因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85条的规定豝,委托保证合同中的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质押反担保。

  基于其质押担保的性质,笔者认为,实务中债务人违约后担保机构扣除保证金的同时仍按所代偿的金额全部追偿的做法不当。此举有变保证金为追偿之债的反担保方式为惩罚性违约金之嫌,同样也会导致债务人的双重责任,担保机构只能主张其一。

  注释:

  ①刘新来.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274页.

  ②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③具体的违约金比例高的可达百分之三十左右,这与目前担保机构相对客户(债务人)地位居于强势有关。

  ④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60-561页。

  ⑤⑦⑨⑩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第159页,第161页.

  ⑥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⑧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页.

  豘豙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58页.

  豛蒲毅.浅析租赁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制与经济.2013(7)下.

  豜2012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第2条。

  豝《担保法司法解释》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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