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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欧盟公司法协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5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夏邑 陈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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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E条例的协调效果评价

  2008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欧盟委员会的聘请对SE条例进行外部评估。2010年11月,欧委会基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评估,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SE条例实施情况正式报告。

  从评估结果来看,截至2010年6月,欧盟境内共注册595家SE,一些著名企业集团如SCOR、Porsche等选择转换为SE。在注册资本的数量上,大多数SE采用了最低注册资本,即12万欧元。SE条例提供了两种治理模式供选择。有意思的是,在双层二元制的主要国家德国,有将近一半的SE选择一元制治理结构,建立一元制结构和避免强制性劳资共决可能是企业选择SE的主要原因。

  (二)其他超国家的公司形式

  在SE之外,欧盟一直热衷于对超国家的公司形式的尝试。比如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P)、欧洲合作社(SCE)、欧洲私人公司(SPE)。

  EEIP和SCE一直遭受实务界冷遇,而SE虽被一些大公司采用,但影响范围仍谈不上广泛。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三种公司形式均不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而既能减小投资风险,又比股份公司享有更大自治空间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2008年6月25日,欧委会提出了《欧洲私人公司SPE理事会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欧盟在公司法协调道路上再次迈出实质性一步。目前,SPE条例已在欧委会获得通过,正等待各成员国批准生效。

  应该说,欧盟对于公司法的协调实践为比较法理论提供给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和理论启示。

  1.比较法的功能:从认识到创造

  比较法以认识和比较各国法律状况为出发点,但比较法学发展到今天已不再满足于单纯对本国法的注释和外国法的罗列,而开始以法的优化为行动目标,逐渐承担起“创造与构成的作用”。正如罗沙克所言:“使比较方法获得原理上的意义的,不是对差异,而是对共同之物的比较”。就欧洲公司法的协调工作而言,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以指令为例,有些成员国在第一指令发布前,从无对股份公司进行登记的规定。在第二指令发布前,大多数成员国对股份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第四指令发布后,一些成员国开始对公共和私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采用同样的基础标准,并且也是第一次公开财务报告。根据第七指令制定的公司集团的统一帐户要求,则填补了大多数成员国部分或全部的空白。第八指令对审计人员资格所作的种种规定,这在一些成员国也是第一次。除了指令,SE、SPE等创新制度,都为公司创造了一个更加广泛高效的欧洲环境。

  2.比较法的目标:从统一到协调

  法律统一运动之所以从最初的狂热和乐观主义转变为今天的冷静观察,其背后存在诸多原因。大木雅夫认为,作为法律统一的预备性研究,应对以下事项作缜密的探讨,即各国法的种类及差异存在与否、这种种类和差异的范围、存在理由、其存在是否偶然、可否排除,以及何为排除的最佳方法等等。

  这正是对比较法研究本身提出的要求,但不得不说,此种要求的完成是困难的。对于共同法的追求,如果从现代欧洲的角度来看,“共同”或许更多意味着,尽管不同的国家为适应其各自的社会现状和法制结构采用相区别的方式,却殊途同归地获得了共同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

  [2][比利时]马克·范·胡克著.魏磊杰等译.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2.

  [3][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

  [4][英]尼格尔·G·福斯特著.何志鹏等译.欧盟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杨逢珉,欧洲共同体对成员国公司法的协调.欧洲研究.1989(1).

  [6]冉昊,刘承韪,冉井富.比较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7]鲍禄.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河北法学.2008(26).

  [8]方国学.论欧洲法院的决策功能.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9]赵吟.欧盟公司法一体化探析.国际研究.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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