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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宪法法院及宪法司法化探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6:5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毓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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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建议改革我国法院及审级设置。法院系统设置社区调解法院、初审法院、普通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和宪法法院。另设其他专门法院。

  社区调解法院,管辖各“乡镇片区”普通民事纠纷的调解(调解不成,“小案”诉至初审法院、“较大案件”诉至普通法院),全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法院调解案件不计算审级。县级单位设置1个初审法院,管辖辖区内一审民事、刑事案情较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地区级单位设置1个普通法院,管辖辖区内一审民事、刑事类较复杂案件和一审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省级单位在其境内较大的地级城市设置3-7个上诉法院,管辖片区内不服一审的上诉案件。全国范围内设立6个大区级的终审法院(东北沈阳、西北兰州、东南杭州、西南贵阳、华北石家庄、中南武汉),管辖不服二审的上诉案件并设想被授权对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法院设置在北京、西安和南昌三地,称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解释法律及宪法司法化为基本职权。

  建立宪法法院实现违宪审查是宪法得以全面、正确实施的保障;同时实行违宪审查制度能够进一步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相互制衡;实现违宪审查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实现强有力的违宪审查能够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像扩大化“反右”以及广泛践踏人权的“文化大革命”就违宪至极!)。

  宪法法院最基本的职能是违宪审查。在德国,违宪审查、弹劾案审判、行政争议裁决归宪法法院,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政党或社会独立组织合法性审查也归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同时还可以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政党解散、弹劾等行使审判权。宪法法院享有法律解释权和适用宪法条文判案权。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法院行使职权方式:采用抽象原则审查和具体案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对某项法律、法规命令进行原则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之规定。具体的案件审查,即在具体案件发生后,结合该案件对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命令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同时,宪法法院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根据我国国情,各审级的法院依法对违反上位法、违反基本法律(除宪法外)的抽象“立法”行为和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性”司法审查;除宪法法院之外的各审级法院,审理案件遇到“违宪性”审查时,得就“非违宪审查之外”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裁判,而后结案,再告知当事人并移送案件至邻近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的组成。考虑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宪法法院根据其担负的司法职责,分别任命大法官若干名,其中四分之一名额由国家主席直接任命;党代会提名四分之一,人代会提名四分之一,政协会提名四分之一,由国家主席任命,任期5年,一般得连任一届;规定从无党派的大法官、大检察官、资深律师及法学专家教授中提名。院长由国家主席任命并经人代会确认。宪法法院可设第一审判厅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第二审判厅审理具体案件是否违宪;第三审判厅审理行政权限争议、政党违宪及省部级以上首长弹劾案。

  再谈谈宪法的司法化(狭义)。狭义的宪法司法化就是适用宪法条文及宪法原则精神判案,包括宪法的直接援用和宪法的间接性援引。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为直接援用,通过法官运用审判智慧进行合宪性解释,从宪法角度考量具体案件,从而实现宪法的间接性援引(设想由宪法法院掌管宪法司法化)。在宪法司法化实践中,要注重两个原则:一是首先穷尽其他法律救济的原则,二是宪法最终适用原则。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影响,而不能得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救济时,就应当根据宪法条文或其原则精神予以救济。比如公民主张劳动权、平等权,诉请消除人事录用中的身高歧视,年龄、乙肝、地域等歧视。提起宪法诉讼,适用宪法判案有其当然的合法性正当性。宪法首先是法,进而才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法,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将其纳入司法过程,成为人们遵守的准则,能够强化宪法的权威性,也能进一步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适用宪法判案,能够使公民权利与自由得到切实保障。现行诉讼法的诉讼救济范围主要是当事主体具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当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受侵害时,就只能依靠宪法适用得到救济,让宪法成为最后一道权利保障线。宪法司法化是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的要求。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让宪法应然的权利规定变成公民实然的权利状态。汉密尔顿曾说,宪法的完善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被适用。

  参考文献:

  [1]“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三十大宪法事例、201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召开.中国宪政网.2012-12-28.

  [2]程蓉菁.从合宪性解释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10).

  [3]朱尚春.建立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构想.法制博览.2013年9月中旬刊.

  [4]王广辉.论中国的宪法适用制度.公民与社会.2013(8).

  [5]周玥彤.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8月中旬刊.

  [6]曾晓欢.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法制与经济.2013(7).

  [7]陈文兴.中国为什么需要宪法法院.中国司法.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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