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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商事审判送达难问题突出(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7-07 17: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郑龙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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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送达工作量大,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至少有12个诉讼文书需要送达;二是送达费用高,基层法院仅司法专邮一项一年发生的费用就达数万元;三是送达时间长,一次送达不成功,法院要反复多次送达。豎

  送达难问题产生还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原告为满足自己胜诉的需要,不详细提供被告有关信息,致使法院无法联系上被告。该情况下,法院只能依职权向公安局户籍登记处查询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再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相关调查,平白增添大量工作。

  二是到寻找当事人的过程中,社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不予配合。因为工作人员有时怕得罪当事人,所以态度冷淡,不愿领路,并且在留置相关诉讼材料时不予作证,办案人员只能靠一己之力完成任务。由于工作人员不愿配合,往往一个转普通程序案子可能要重复跑三四次,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同时也给法院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是短信送达难以确认被告联系方式。有时原告提供的是虚拟网号码,短信送达平台内无法发送,因此需要长号;有时虽然有联系方式,但是通过联系,对方声称不是该案被告,需要法院辨明真伪;有时被告更换电话频繁,一旦被原告追问或者法院主动联系,就马上停机更换号码,导致法院无法联系被告。现在所有短信送达的第一步就是确认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而这个步骤都是法院不能独立完成的,这需要通讯运营商予以配合,但是通过运营商查询号码都必须开具介绍信,一个案子尚且可以,但是成千上万个案子的查询工作量就呈几何次方上升,基层法院没有时间也没精力。但为了能确保短信送达到当事人,并且尽量快速结案,很多承办人只能通过个人关系向运营商内部人员查询,但是这也只是少数,大部分审判人员碰到此类问题只能无奈,转为普通程序。

  四是短信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的同意,实务操作困难。大多数被告都是厌诉的,不理会法院,有时唯一可用的就是短信送达,起码程序上给予了知情权。可是被告连法院传票都不愿接收,试问怎么会同意用电子方式收受诉讼材料?所以在实务中,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为了能有效送达诉讼材料,只要核对电话号码与当事人身份信息对称,那就用短信方式送达,这显然是违背民诉法的规定的,但确实也是基层法院当下的无奈。

  导致基层法院实务中出现送达难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送达制度设计不完善,太过于理论化,不考虑当事人厌诉的心理,又不给予法院强制传唤出庭的权利,导致法律规定与法院实务脱轨;法院手中掌握的信息偏弱,除了审判信息,其他资源掌握较少,使得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调动自己所有的社会资源寻找当事人,法官的审判职权慢慢偏离,向着专业寻人靠拢;案多人少,男少女多的矛盾进一步凸显,随着老一批干警的离开,新进干警中女性比例偏高,致使法院中形成男外女内的风气,男性干警承担了大部分外出事务,而且还要负责职责之内的事项,压力徒增。

  为了使送达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作为基层法院工作者,从实务出发,希望能为当前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掌握更多信息资源。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手中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更好的办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建议可以借鉴“点对点”查询、冻结系统的做法,深入开发“公有云”技术,并入公安信息网以及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网,这样可以为核对当事人信息减轻很多负担。但考虑到该做法不一定能实现,可以退而求其次,与这些部门沟通,设立一个专门联络平台或者联系电话,要查询什么就进入这个平台或者拨打电话,减少办案负担。

  二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大部分当事人的心态是厌诉,以为不到庭以及不收诉讼材料就对其没有约束。其实法院送达的重要作用就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能更客观公正我们不惜被当事人打骂,可是群众不理解我们的用心,所以在当前加大宣传,使“到庭参加诉讼,更好维护权益”的理念被更多人了解,这是一个长期工程,虽然不能在短期内见效,但却能为法院更好开展工作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因为基层工作中,尤其是商事审判中,大部分被告抗拒、逃避法院,找到被告就是一件难事,被告更不会同意告诉你联系方式,所以建议取消“需经当事人同意”、“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两个限制,改变电子送达的设置方向,变为类似于留置送达,即只要法院能够确认该联系方式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对称,就可以应用此方式送达。

  四是建立与基层自治组织的长效机制。基层法院更多的是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来往,如果基层自治组织的配合,为法院办案减轻不小负担,但是现在由于法院对于基层自治组织的配合没有强制要求,在办案时只能碰运气,运气好的碰到热心的工作人员,不好只能自己动手所以,建议法院能够牵头,与基层自治组织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长效机制。

  注释:

  豍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法商研究.2003(4).

  豎张艳.民事诉讼送达制度适用问题之探讨与完善.法律适用.2013(8).

  参考文献:

  [1]张珉.新疆兵团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问题探析.中公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3(1).

  [2]张麒.基层法院送达问题引发危机深思.法制与社会.2011(10).

  [3]康达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及其完善.甘肃农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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