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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行政诉讼传统功能的困境与发展(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8-05 09:3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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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扩展行政诉讼功能

  随着社会与组织形态的发展,也应该积极丰富行政诉讼其他功能,发挥其积极的制度构建功效。而这也是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二十多年后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很明显,单薄的三功能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从目前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缺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忽视行政诉讼对于公法秩序维护的重要功能。 所谓维护公法秩序即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造成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是对一国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行政诉讼功能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问题,而是与诉讼类型,制度设计紧密结合的。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典型的公法秩序之诉就是公益诉讼。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因此赋予行政诉讼维护公法秩序的功能对于推动建立公益诉讼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其次,摒弃行政诉讼陈旧的单一的“民告官”理念,定义行政诉讼在组织法上的功能:分权保障功能。分权保障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行政诉讼。分权保障诉讼中最典型的是行政主体之间的诉讼,或叫做政府诉讼。这种诉讼普遍存在于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分权保障之诉的特点是:第一,无论是地方团体、公务自治体,还是国家都有权提起该类诉讼。第二,这类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地方自治与公务分权,纠正越权行为。第三,这类诉讼介于上述个人救济之诉和公法秩序之诉之间,既是对地方自治以及公民自治权的保障,又是对公法秩序的维护。[6]

  该类诉讼是建立在地方自治与公务分权的基础上的,但我国目前法律上还没有肯定地方分权与公务分权,且我国作为行政权至上的国家,尚不完全具有像西方那样赋予行政诉讼分权保障功能的坚实基础。但是从未来发展来看,确立行政诉讼分权保障功能有其深远及重大意义。一个国家的司法若想要强大,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刑事诉讼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司法始终没有进入国家治理的主渠道,仅仅是一个边缘部门。只有当司法真正参与到行政秩序、管理秩序的建构中来,其地位才会得到本质的提升。因此,借由赋予行政诉讼组织法上的分权保障功能,可以推动我国的分权保障诉讼。当然这种诉讼制度建立不可完全忽视我国国情,类似于日本的机关诉讼在我国是可借鉴参考的,即解决行政机关相互间的权限争议,保障了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7]

  (二)平衡发展行政诉讼功能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功能应该包括解决纠纷功能、监督功能、权利救济与保障功能、公法秩序维护功能、分权保障功能。对于这五项功能,我们应该贯彻平衡理念与原则。但这种平衡理念、平衡原则是有价值导向的平衡,是整体的平衡、是动态的平衡、是符合比例性的平衡。[8]

  具体来说,在实践中,首先我们要回归本源,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以解决争议为行政诉讼的前提。其次,我们应该有侧重地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监督功能、公法秩序维护功能以及分权保障功能。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无疑是扩大受案范围、放松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等。这与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的功能模式之行政诉讼构造特点不谋而合。[9]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特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宽松;原告资格限制松懈;诉讼模式上的职权主义;司法审查可以与行政过程同步;诉判关系未必绝对一致)势必将会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模式。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功能在兼顾平衡的前提下,应该有侧重地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功能、公法秩序维护功能以及分权保障功能。这无疑也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行政诉讼不能仅仅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司法若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就更应该着力发展行政诉讼。而通过以上功能的发挥才更有利于司法逐渐进入到国家治理的主渠道中来,这样才能提升司法本身的地位。

  结 语

  行政诉讼功能是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灵魂,它的准确定位,可以为行政诉讼理论研究、行政诉讼立法与行政诉讼实践提供良好的指导。[10]但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尤其随着社会与组织形态的不断发展,这种困境已经越发明显与严峻。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进行拓展,丰富其内涵,同时贯彻平衡理念与原则,做到有价值导向的平衡,整体的平衡、动态的平衡、符合比例性的平衡。通过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使得司法逐渐进入到国家治理的主渠道中来,这样才能提升司法本身的地位。

  注释: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49页。

  [2]胡龙:《论行政诉讼的功能及其障碍破解》,湘潭大学,2007年5月。

  [3]双重功能说认为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功能说体现为以姜明安教授观点为代表的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四功能说一般指解决纠纷功能、权利救济功能、监督功能、实现客观法律秩序功能。

  [4]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5]姜明安:《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再审视》,载《求是学刊》,2011年第1期。

  [6]薛刚凌著:《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09-310页。

  [7]机关诉讼指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就权限之存否或其行使的纠纷的诉讼。

  [8]姜明安:《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再审视》,载《求是学刊》,2011年第1期。

  [9]参加邓刚宏:《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10]向忠诚:《行政诉讼目的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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