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涉农信访情况的调查研究(2)
二、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发展正面效果与负面影响的摩擦。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人民生活的改善,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负面因素。一方面,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有限、农村人口增长的速度相对较快,使得农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之间因资源的分配、调整和管理问题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城乡差距、个体贫富差距的存在及其日益加大的趋势,又使得极少数农民心理失衡,不思积极发家致富而是嫉妒别人、怨恨社会,一旦遇到了合适的释放点,就会通过信访渠道大量的表现出来。
二是农民群体维权意识增强与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的碰撞。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农民主张利益的意识,特别是主张知情权、知政权意识明显增强。只要对处理不服,就敢于通过上访渠道反映问题,只要发现有徇私不公行为,就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与此同时,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正在弱化。社会的转型使得村民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归属感逐渐淡化,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治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民主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致富过程中的盲目性和不当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村干部普遍素质较低,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利用职权侵犯村民合法利益,失信于民,号召力、凝聚力大为减弱农村基层组织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弱化,大量原来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转向诉讼渠道。
三是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新政策的不断推出与法律的相对滞后也是造成涉农信访的一个因素。政策调整与法律规定疏于衔接,政府制定政策对现行法律考虑较少,个别政策的实施出现与法律的对立,冲突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土地确权和三农补贴政策。如北京某村的张某某,曾与村委会签订承包葡萄园的合同,后因国家调整土地政策,其承包的土地被收回,张某某希望通过司法解决与政府的纠纷,但政策与法律的冲突使得该类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四是普法宣传力度不足与农民关注的领域拓宽的反差。现今的农民对涉及生产生活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关注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宽和深入,维权意识、参政意识日益加强。但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凭主观认识,不相信法律的公正,不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到上访上;一些农民法律知识有限,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对法律程序不甚清楚,却自认为懂法,不能接受正常的处理程序和答复结果,四处告状;一些农民受利己思想驱动,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缠访不止。这些信访人为的增加了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数量和难度,也表现出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仍普遍较低,针对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明显不足。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送法下乡”普法宣传力度。依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借助多种载体 ,加大法制宜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促进其提高对农村社会控制的能力,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同时,强化基层司法所、基层信访部门、民间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是建立预防和控制涉农信访工作机制。从预防控制入手,,将关口前移,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变上访为下访,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探索建立以下访为核心的涉农信访工作机制,定期到各乡镇进行巡视,了解社情民意,与乡镇纪委、信访办实现信访信息共享,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员制度,开展对涉农信访事项的跟踪、回访和“带案下乡”活动,通过主动上门答复,做好息访息诉工作。
三是建立案件分流协作机制。加强与乡镇等有关信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并明确联系制度的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及信访评估程序、惩戒措施。以做到信访案件, “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其一,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移交和分流,做到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向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其二,建立内部分流监督机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由控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流给相关业务部门,首办责任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确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限时办理,并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其三,建立和深化“四访合一”机制及规范化管理。本着“不留死角盲点,彻底摸清底数”的原则,对涉农信访案件、涉农信访事项等全部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统一排查、统一分类,统一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加强检务接待规范化建设,建立信访惩戒制度,规范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信访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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