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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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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晓静
 
【摘  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
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因,“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夫妻双方,而且是为祖,为家,为后世。
    新出土的秦简提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这就是《法律答问》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3)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封诊式·奸》就是记载某士伍捉拿到一对白昼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认罪的案例。(4)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的“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当论不当?赀二甲。”可见,弃妻不向官府登记,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丞相平者……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
    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闻之,遂其妇而弃之。”陈平之嫂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的话,对其好吃懒做的行为表示不满。就被陈平的哥哥给休了,可见秦时丈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十分充分的。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据《史记·秦本纪》记载,
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部落,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原地区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齐鲁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国家,它并没有传统的束缚,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响。
    秦律中关于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观点。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中国法律向来是重刑轻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残酷,婚姻制度离政治的距离更远一些,这样,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点血腥,而多了一点原始“民主”。
    虽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
    尽管法家经常在理论上抨击儒家的家族伦理道德,其实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的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说苑·正谏》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秦始皇在剪除嫪毐势力之后,迁太后于萯阳宫,并下令国中:“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丧命。齐客茅焦继续进谏:“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二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茅焦完全以伦理道德的说教进谏,秦王政竟为之所动,“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另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挈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以上内容作为秦始皇的功德而记入石刻,说明秦始皇很重视家族伦常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改造。
    当然,秦朝妇女的地位相对后世略高一些,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其实在婚姻制度和礼仪教化方面,秦同齐鲁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为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存在和发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补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齐鲁都是大同小异,而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尽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我们从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更多的了解了我们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会。
    注释: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第505页,第15页.黄中叶.秦国法制建设.辽沈书社.1991年版.第224页.史记·秦始皇本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大戴礼命·本命.乔伟.秦汉律研究.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1981年4月.第49页.孟子·离娄上.司马炎.论六家之要旨.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史记·秦始皇本纪.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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