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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对先秦儒家传统的突破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1-03-28 16: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中国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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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占通
 
【关键词】荀子/儒家/人性/法
【提  要】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求礼义教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荀子主张“礼法并用”,同时吸收了“术”、“势”思想以完善其“内圣外王”的思想体系。他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
 
 
      西周末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渐趋崩溃,原有的社会秩序遭到根本性破坏。以恢复旧秩序为己任的思想家孔子清醒地认识到,宗法制度之所以得不到遵守,就是因为以祖先祭祀为表现形式的原始宗族崇拜为人们日益觉醒的主体意识所代替,人们不再是自然的盲从,而是根据获得现实利益的需求肆意践踏着约束不同等级身份者的礼。要把人们重新引导进礼的规范,就要让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树立一种敬畏意识,从而使其在内在的约束下自愿自觉地遵守客观外在的社会规范———礼。在历史上,他第一次根据社会主体的情感提出“仁”的哲学思想体系。他企图通过启发人的自然的血缘情感,建立起人的道德文化心理,从而使“孝悌”、“仁义”等范畴成为人们的宗教性道德追求。孔子所创立的“仁”的哲学思想体系也就成为他所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思想基础,由于这种思想体系所追求的目标是使人建立起道德文化心理,因此,重视道德情感、道德心理、道德评价,强调道德教育、人治也就成为儒家的基本传统,成为先秦儒家区别其他各家的基本标志之一。
      身处战国后期的荀子,秉承儒家的传统,讲“修身”,讲礼义教化。他在《君道》中说;“请问为国?曰;闻修身,未尝闻为国也。”(《荀子·君道》)他强调君子在治国中的作用。“君子者,治之原也”。(《荀子·君道》)“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完全是儒家本色。但荀子毕竟是生活在战国后期,其时七国均通过变法初步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且兼并战争已接近最后的决战时刻。荀子两次游学于齐,在稷下讲学时曾看到前期法家的著作,尤其是他打破儒者西行不到秦的传统,亲见秦“威强乎汤武,广大乎舜禹”的“治之至”(《荀子·强国》)的法治局面,认识到像孟子那样只空洞地从理论上论述儒家“德治”、“仁政”的思想,已不能使人们通过道德追求建立新的秩序,道德的自我约束已在诸侯争雄逐霸的残酷现实面前败下阵来。荀子在为已建立起来的诸侯政权富国强兵献计献策的同时,在主体之外寻找价值根源,把孔孟所追求的宗教性道德敬畏修正为对外在的礼法规范的敬畏,把内在的道德追求发展为外在的客观规范约束,只不过他还没有像后来韩非那样只信赖外在法的强制,而不关注行为者的内心情感和道德评价。
      一、礼法根源的重构
      荀子从商鞅的“民性有欲”(《商君书·算地》)以及民趋名利的思想得到启示,提出了与孟子相反的人性理论———性恶论。他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仁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荀子所谓“性”乃“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生而有”、“天之就”的“不可学,不可事”之性,显指人生而有之本能。
      人性既恶,何以导之为善?荀子提出“伪”的方法。“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之本能,待师法礼义而化,伪之为善,即通过礼义教育、文化陶冶而改正其“恶性”,从而为“正”。“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荀子并不像法家那样利用人之好恶,通过刑赏引人在行动上合法,不计较人之道德善恶,而是希望把外在的圣人的礼法内化为人的内心道德。人之性恶决定了价值根源不在主体内在,更不存在先验的“四端”。那么人的道德怎么建立?荀子第一次提出了价值根源的外在说。“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陶人埏埴而为器,然则器生于陶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性恶》人能克服本能而向善是圣人制订的礼义的外来改造的结果,是外在价值的内化。然则,既为性恶,人为什么能克服本性而向善?荀子认为,人虽性恶,但人都有知礼义之质。“‘涂之人可以为禹’,曷谓也?曰;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荀子·性恶》)这个“质”、“具”就是“心”,“心”能辨别是非善恶,能主宰人的选择。“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荀子·正名》)“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荀子·解蔽》)心是主宰,然终非孟子所谓“四端”的道德自觉,即价值根源,而仅仅是观照万理的心。“故人心譬如槃水,正错而勿动,则湛浊在下而清明在上,则足以见须眉而察理矣。微风过之,湛浊动乎下,清明乱于上,则不可以得大形之正也。心亦如是矣。故导之以理,养之以清,物莫之倾,则足以定是非,决嫌疑矣。”(《荀子·解蔽》)心本无价值观,而只是照见外在的理,保持虚静的心,照见万理,亦即知道圣王所制的礼义法度。荀子的价值来源是圣人,是圣人制礼义、起法度,心只是观照,受教化,始终没有价值的内容,这与孔孟是不同的。但荀子身处各国君主专制制度已普遍建立的时代背景下,他清晰地看到孟子的“性善四端”之说为世人冷漠且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从为君主专制制度做论证的需要出发,把价值根源归于圣人、圣君,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那么,圣人根据什么制礼?这又涉及到荀子的另一个哲学范畴,那就是“天”。《荀子·王制》说;“君子者,天地之参也”。这大概是后世“天人合一”,尤其是董仲舒“天人感应”思想的先导。荀子既讲“天人之分”,又讲“天人合一”。在讲农业生产时,他主张不要向天屈服,要“制天命而用之”;在讲处理人事又要重视天(他这里的天是指客观规律而非人格神的天),认为圣人若能“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荀子·天论》),即认真虚心地体察客观规律,就能制定出礼法。这样就把圣人制定的礼法最终归根于客观的天,实质上就是把体现君主专制制度礼法的合理性归根于天,把社会成员敬畏心理建立的根源也指向了外在的客观的天。
     二、“礼法并用”的思想
      荀子既认礼义为道德之外在价值根源,则极力强调礼的重要性。“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荀子·王霸》)“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荀子·议兵》)“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
      基于他的性恶论,荀子并不认为仅仅凭借圣王的礼义教化就都能化性起伪,而是主张“礼法并用”。“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礼义化之”的同时,还要“法正(政)治之”,“刑罚禁之”。因此,荀子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荀子倡“礼法并用”的另一个表现是,他释礼为法,“礼法”并提,“故学也者,礼法也。”(《荀子·修身》)“礼法”是荀子提出的一个新范畴,既含有礼法相加的内容,又含有二者同属的关系。“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是法的基本精神和总纲领,礼统摄法。他说;“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法是依据礼义制定的,仍然秉持儒家的传统。荀子关于礼产生的目的是“定分止争”的提法,在早期的法家的学说中都已有过。慎到说;“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吕氏春秋·慎势》)《管子·七臣七主》更明确地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不同的是,法家说的是法,而荀子说的是礼。如前所说,荀子的礼中已含有大量的法,二者说的其实很接近,都含有国家制度、规范的内容。荀子多次把礼比作权衡、规矩、绳墨,强调规范的客观性、不可移易的标准性。“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而此前的法家讲到法的特征时也以之做为比喻;“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商君书·修权》)不仅比喻相同,连文法也几无二致,从中可看出荀况的思想承自商鞅,也显示出了荀子以礼做法的信息。
      荀子重法,同样是重视外在价值根源的体现,他不仅通过法的客观外在约束来保证规定社会秩序的礼法实行,更是通过执法行为在人的心理树起敬畏的道德。
      三、吸收“术”、“势”思想
      荀子多年讲学于稷下学宫,接触到了各派学说,包括曾影响齐国政治变法的《管子》,尤其是他曾到过秦,对法家的思想有较多理解,因而他的思想中,在儒家思想的主流外,重视法家提出的术势对执行礼法的作用。
      荀子主张礼义教化使人的“恶性”起“伪”,但他并不认为仅靠礼义教化就能改变人的恶性,而要辅之势、法。他说;“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礼义教化是以“君势以临之”为前提条件的,辅之以“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才能发挥“起伪”的作用。这不仅吸收了慎到等的“势”的思想,而且吸收了法家重在造成人之不能为非的客观条件的思想,这已逐渐弥补了儒家一味讲德治的缺陷,确立了“导惩”结合的较客观全面的法律思想。当然,他也继承了法家重赏重罚的思想。他认为;“赏庆、刑罚、势诈之为道者,佣徒鬻卖之道也。”(《荀子·议兵》)君主使用赏罚就像做买卖一样,“悬贵爵重赏于其前,悬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荀子·议兵》)这种思想为后来的韩非及秦统治者发展到极致,但荀子本人的重赏重罚目的仍在“化”人,这与韩非等后来者是不同的。
      荀子既主张人治,而又主张君主“自为”,“垂衣裳而天下定”,“参验”考核驾驭群臣的“术”。认为君主的职责是“选相”、“尚贤使能”,则考察官吏就是君主的实质性责任。只有通过考察、考验官吏,才能真正了解他们,从而更有效地驾驭他们,他说;“校之以礼,而观其能安敬也;与之举措迁移,而观其能应变也;与之安燕,而观其能无流慆也;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荀子·君道》)很明显是接受了法家“术”的思想,所不同的是法家更多的是主张秘密的权术,而荀子则是主张公开的考察。后世统治者都重视官吏考核并逐渐形成了制度,对于君主专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至荀子完成了其结构过程,后人称这一综合理论为“内圣外王”之学。孟子在“内圣”上发展孔学做出了贡献,荀子则否定了孔孟的价值内在而在“外王”方面集各家之大成。荀子所创“礼法并用”的思想结构在经过了秦亡的历史之后,为汉代以降的统治者所通用。正如清末谭嗣同所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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