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信”的思想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摘 要:诚信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维系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但是,近几年,弄虚作假之事在社会上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极大愤慨。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那么,要想改变这一现象,必须首先理解“信”的思想来源及其哲学基础。分析了战国时期法家对“信”这一思想的论述并回答了上述问题。由于思考尚不十分成熟,敬请法学界诸位同仁批评指正。
关键词:诚信;基础;价值;启示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60-03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社会动荡。诸子百家针对当时的社会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比较有名的有儒、墨、道、法四大流派。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思想变为法律,法律付诸实践,实践体现思想。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贯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行儒术愚民,施法政御民”。故而,法家思想自产生之后,便被中国历代统治者一直推崇应用达两千年之久,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法家思想含有不少糟粕,但笔者却认为其精华也是不能忽视的,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信”的思想便是精华之一。
一、法家代表人物关于“信”的思想的论述
(一)商鞅“信”的思想
商鞅认为,君主治国,必须倚仗暴力,“唯法为治”,但他并不排斥诚信。商鞅在把“法治”作为强国利民的重要工具的同时,仍十分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他在《修权》中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1]这里,他将信放置于法之后作为治国之道,并正确指出,信需要君臣共立。由此可见其对信的重视。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为建立社会的诚信,曾经“徙木立信”。
商鞅十分重视臣民对“令必行”的信任感及执法的决心。在“法必明,令必行”及“赏随功,罚随罪”的情况下,虽王公大臣也不可免于刑,那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更不免了。守“法”者自然就服从法令,实现“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其实要想得到“信”,并不是很容易,商鞅为了维护“法”令的威信得罪了宗室贵族,最后被车裂。另一方面,对于君臣共同建立的“信”,又可表现为君对臣的“信”,即“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这样可做到“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臣对民众也要做到“赏诛立法不失其议”。
(二)韩非“信”的思想
先秦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韩非受商鞅的影响,崇尚信,宣扬信。在《韩非子·难一》中通过实例对信与不信从哲理角度做了分析:“晋文公将与楚人战,召舅犯问之曰:‘吾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舅犯曰:‘臣闻之: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君其诈之而已矣。’文公辞舅犯,因召雍季而问之曰:‘我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雍季对曰:‘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不必无兽;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文公曰:‘善’,辞雍季。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归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谋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时之权也;雍季言,万世之利也。’仲尼闻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时之权,又知万世之利。”
韩非子举此例是为了说明,利用诈伪取得战争胜利,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通过对文公先赏雍季后赏舅犯的行动,说明了法家对诚信道德观的肯定。当然,法家关于信的观念和儒家是有区别的。法家强调的“信”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信,而是要确立“法”的诚信,即有功则赏,有罪则罚。法家把信置于变法改革措施之中,带有强烈的实用色彩;而儒家则把信仅作为一种纯粹的道德标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们现在一直在强调司法公正,这里面其实即包含着“信赏必罚”的问题,韩非有关“信赏必罚”的论述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二、“信”的思想基础
法家关于“信”的思想是建立在他们人性论的基础之上。“法家”学从人的存在层面来探究人性,提出了“人性自为”的理论。商鞅言:“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很显然,这既是对战国时期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种描述,也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认识。而且,这是法家学者考察人性的独特视角。管仲学派是从这一角度来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3]慎到也同样认为:“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4]韩非不仅继承了法家前辈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厌其烦地、淋漓尽致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自利行为。在韩非眼里,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雇佣关系中的“主人”与“雇工”、各种职业人员“舆人”、“匠人”、“医生”等等,“皆挟自为心也。”[5]
从法家关于人性的论述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当不同的人面对同一法律时,或者有害,或者有利。由于人趋利避害之天性使然,利则趋之,害则避之,如此一来,法必不能得以完全实施之。那么,如何使法能够完全实施呢?法家的观点是“信赏必罚”!信,会意字,从人,从言。“信”字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孟子》:“有诸已之谓信。”《墨子经》:“信,言合于意也。”《白虎通·情性》:“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国语·晋语》:“定身以行事谓之信。”《贾子道术》:“期果言当谓之信”等等。《说文》解释:“信,诚也。”由此可见诚信互义。英语同样翻译为honest或sincere。
根据古今中外对“信”字的解释,笔者认为“信”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具有的针对有关事物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能够保证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一种品质。因此,“信”应该属于道德范畴。如果个人或组织有“信”,其他个人或组织则会对其生“信”。生“信”之后,则会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且执行之;如果个人或组织无“信”,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对其失“信”。失“信”之后,便不会接受其意思表示,更不会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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